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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2013-05-27 09:52: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两起类案,为何一捕一不捕

    湖北武汉: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克服“够罪即捕”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有社会危险性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列举了五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究竟如何判断“社会危险性”?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对两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类似案件,根据案情及“社会危险性”标准,分别作出捕与不捕的处理。

    2012年3月5日7时许,无业人员幸启华为向某建材公司老板贺某追索债务,授意、指使朋友李琛邀约另两人,将贺某从其住处楼下强行挟持至武汉某工地一在建楼房内,采用砖头砸、烟头烫等方式殴打、侮辱、虐待贺某长达两小时,逼其偿还债务。当日中午11时,幸启华等人又将贺某强行带至与贺某有业务往来的一家公司进行殴打、威胁,逼迫其将该公司欠的款项偿还给幸启华。直到该公司承诺将欠贺某的27万元材料款转给幸启华后,幸启华等人才离开。经鉴定,贺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程序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幸启华曾因抢劫罪获刑六年。鉴于幸启华有前科,且具有一定危险性,很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亦有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尽管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仍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遂对幸启华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初犯且和解可能性大,无逮捕必要

    第二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曾明亮因经济拮据,于今年4月4日,以举报远房叔叔张某的网店卖假货和搞垮其网店为威胁,向其索要2万元钱。4月8日,网店合伙人胡某通过网银转账6000元到曾明亮提供的账户上。曾明亮将钱取出后,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并使用新手机向胡某发短信,继续索要剩下的1.4万元。胡某随后报案。

    承办检察官介绍,曾明亮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该案涉案金额为2万元,既遂数额为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尚无证据显示曾明亮有可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且其为初犯。综合考虑各类情况,检察官认为曾明亮“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魏细玉介绍,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防止和克服“够罪即捕”,减少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办案质量。

    为更好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武汉市检察院日前开始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应提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周晶晶 魏玲)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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