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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新情况

2013-05-26 13:23: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全媒体”时代是“大众麦克风”时代,是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也是民众话语主导权的时代。宣传不是哪几个人或哪几个部门的事,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满足于“能说会写”、“自话自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实,我们应该对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所觉察和应对。

    如今,传播技术、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的手段、方式已经多样化,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舆情的直接性、突发性、破坏性、偏差性、难控性,司法越来越成为被网络炒作的主要发酵场和爆发地。面对突发的网络舆情,我们很多同志在应对舆情上缺乏经验与技巧,应对滞后,一些法院不知所措,应对失当;或听之任之,无所适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普及,公民的监督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高涨,表达、监督、参与的热情高昂,民众需要知道真相,需要讨个说法。在这样的形势面前,一些法院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意识还不浓,司法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强,主动宣传、主导舆论的能力还较弱。

    这样的时代,人们更关心自己的生活,关心与自己有关的事情,更喜欢听到一些真实的、管用的声音。人们需要一种生动有趣、平易近人,甚至谦虚幽默的语言来改良、淡化僵化的话语。可我们一些法院缺乏应有的新闻观,不懂得基本的新闻知识,不熟悉一些新的传播方式,依然习惯于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去发号施令,依然抱持一种“假、大、空”的正统宣教方式去回复质疑,在报道的文风上,喜欢以“表扬+自我表扬”为主,喜欢宏观展现,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各种会议类、政治类的信息和新闻多,各种表层的、动态的工作信息和新闻豆腐块多,而具有研究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信息和新闻作品少,真正反映民众需求,揭示深层次问题的高端作品少。宣传方式教条、死板,宣传内容单调、乏味。

    新情况、新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让我们的宣传工作有更多的社会认同?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可以让我们的宣传工作有更大的改变和推动?进行什么样的策划与应对,才能打通心结、凝聚共识,集聚推动法院健康发展的正能量?

    “全媒体”时代的来临,传播方式发生着从静止、被动到主动、参与的重大转变,面对公共空间的空前拓展、表达途径日益丰富的新形势,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当作“敌对”的力量来防范。网络舆论不是洪水猛兽,互联网也不是恐怖地带。我们要熟悉互联网,运用互联网,要学会在这场新技术、新领域中打赢这场新战争,以更大的开放、更有效的熟练来适应这种变化。

    法院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说理性要求很强,公正不仅体现在形式上的办案程序,重要的是给社会提供一个说法。人民法院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把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观念通过具体审判实例,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民众,引导民众知法守法、息诉服判,营造一个全社会了解、理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舆论环境。

    法院工作还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是最容易产生舆论宣传的“富矿”,案件从进入法院开始,法官的一举一动注定会置于被关注、被监督的包围之中。审判工作注定要处于风口浪尖之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闭门造车”、“坐堂问案”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人民法院理所应当置身于“人民”之中,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公开是现代信息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是文明与法治的发展趋势。通过报道让案件在公开化的阳光下运作,既透视了案件的真相与进展程序,又减少了当事人的惊恐与疑虑。要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民主水平,及时把真实信息传播到普通受众;要通过有效的方式与途径,回应开放社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观和提高人民法院与法官的形象,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

    业内曾有人提出,要让说明来代替宣传,这可谓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宣传是单向贯彻信息发送者的意图和需要,而说服是双向互动的,兼顾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双方的交流需要;宣传是居高临下,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而说服则必须平等对待对方,诚实地遵守真实原则;宣传往往不容受众发问,而说服则必须容许、鼓励对方发问,双方都是自由而不受胁迫的自主主体。

    民众对法院、法官的理解和尊重不在于虚无缥缈的大词说教,而在于一点一滴的细节、情节和故事,甚至在于法官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对情、理、法的平衡、对人情、人性、人心的拿捏,要打破原有的教条和说教,走进现实生活中的法官生活,反映现实法官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塑造一个有血有肉的立体化法官,能获得大众的理解和尊重。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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