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将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必须把好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合法关。唯有如此,才能为最终的“不枉不纵”,为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打下良好基础。
要转变执法工作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参与诉讼的自觉性
侦查人员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与习惯,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自觉依法执法的前提。不可否认,由于刑事犯罪高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整治突出治安问题的力度与人民群众在经济基本富裕的前提下,期盼平安环境的要求是一致的;也不可否认,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与完善,时代呼唤公平正义更加迫切,这对公安机关理性执法、规范执法带来更高的要求;更不可否认,由于受传统观念、警力因素、能力水平、技术支撑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先入为主、执法活动简单粗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加上其它因干部管理体制、考核体制及人际关系等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如任务重、要求高与支撑保障不足、法律规范与政策要求有差异、依法办案与领导要求不同、严格执法与人情关系等之间的矛盾,导致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任务观念、唯上观念、浮夸观念等,导致刑事执法过程不精、不细、不实,从而存在很大的执法安全隐患。
为此,要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产生,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有效寻找既能有效履职,又符合执法规范的平衡点,在做不到、做不好全部工作,实现不了全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客观实情,科学评估分析,学会必要放弃,实现理性转轨,侧重公平正义,紧抓严格依法执法来定位工作重点。
要加强证据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刑事诉讼活动的适应性
侦查人员是刑事诉讼的实践者,善于学习证据理论,通过学习提高来适应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侦查人员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基础。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都将围绕证据这一核心来进行。因此,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理论的学习,切实把握证据的分类、证据收集的要求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成为侦查人员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办案质量、有效预防刑事错案产生的基础。学习证据理论,不仅要学习证据的分类与基本的收集要求等形式要求,更要学习、理解并把握证据的全面、及时、合法收集等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作用与影响等实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只重视言词证据、不重视实物证据,只收集有罪的证据和罪重证据、而忽略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等片面收集证据的情况,才能避免在证据评估分析中缺乏严谨的刑事逻辑判断、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视而不见、对存疑的情节熟视无睹等问题,从而切实把好关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产生。
要注重证据客观分析,切实增强证据及其关联的严密性
侦查人员是判断评估证据的第一人,善于从第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视角来审视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与严密性,是侦查人员确保所办刑事案件不出错的关健。侦查人员对通过大量专门侦查工作获取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为防止侦查人员自己审查自己收集的证据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因此除了要坚持办审分离的体制保障外,更要善于学会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力求做到客观评判,通过评判分析来发现问题。我们知道,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法官也承担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是否采信的职能,侦查人员不妨加以学习对照。同时,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提升,而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外,最大的作用体现在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审查与所支撑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上,为此,侦查人员在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时,更要善于站在律师辩护的角度来审视所获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与证据力,通过综合分析评估来发现证据及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证据,切实保障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
要规范证据收集过程,有效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侦查人员是收集刑事证据的责任主体,善于把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自觉装在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笼子里,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一要严把证据收集与固定的主体合法关,通过两名以上侦查员共同进行来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与有效;二要严把取证义务人的资格合法关,通过对取证义务人的法定能力的核查、评估、确认与证明来保证所获证据证明力的合法与有效;三要严把言词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关,通过确保取证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的充分体现主观意志的自由陈述或供述(严禁任何形式的逼供、诱供、诈供、指供等非法方式)来保证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四要严把可视证据(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固定形式合法关,通过对一系列可视证据的合法固定与依法调取来保证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五要严把勘验、检查、辨认过程合法关,通过及时全面的勘验、检查来发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通过见证人的见证来提取痕迹物证,通过有效的检验鉴定来提出认定或否定意见,通过客观的辨认来确认、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要素,确保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以此通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有效保障,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强化刑事技术建设,有效支撑侦查活动高效开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善于加大投入,将先进的科技成果充分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避免刑事错案发生的有效途径。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普及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深化运用,近年来,一批历史刑事错案被发现、被核实,这其中除了司法机关以保障人权为主要方向的执法理念的转变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执法精神体现在司法领域以外,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对刑事错案的纠正功不可没:从指纹的人工比对到现在的联网自动比对、从血型的ABO检测到现在的微量DNA检验、从活动情况的人工调查到现在借助现代通讯技术的科学定位等,无不体现出检验鉴定、侦查取证工作的高效与准确,不仅有效避免了有可能产生的刑事错案,也有效保障了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领域就显得更加重要,特别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人案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更为必要。通过科技投入、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来提升刑事科学技术及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成果,从而有效提升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与效率,为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提供支撑与保障。(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常务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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