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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2013-05-26 12:1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建言献策、了解民意、接受监督的渠道之一,是法治渠道的救济和补充,更是收集各方面不稳定因素向上、向下反映的重要途径,对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信访职能的错位、机制的缺陷、舆论的误导和法治的缺位,一些地方的信访工作突破法治框架畸形发展,损害了法律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准确定位信访职能,规范信访秩序,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注入信访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准确定位,规范信访秩序,实现信访工作理性回归

    坚持规范信访事项和规范信访秩序相结合,规范信访事项是规范信访秩序的前提,要想规范信访秩序,必须规范信访事项。凡是明确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门的诉求,都不应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登记。

    增加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的职能,告知其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如果把不是信访的问题引入信访渠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还误导了群众。

    在畅通信访出口上做实做强,使大量被误导进入信访渠道的上访人,通过教育引导、法律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诉求。

    强化法治,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破解信访难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

    具体来讲,一要依法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解决条件的,一定要做到“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二要依法教育疏导,综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化访为诉、进入程序、依法处置等措施,把涉访人群导入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三要依法惩戒处理,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访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对把上访当成诬告、陷害、诽谤渠道的,要强化法律告知,依法追究责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四要依法终结信访,坚决维护三级终结的权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律按法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处理,并结合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法制工作监督,强化纠正错误,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维护法制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正确引导舆论,淡化信访宣传误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对信访群众的导向作用,客观报道宣传信访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信访的正确认识,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

    淡化对信访特别是越级信访促进问题解决的宣传,不过分夸大和渲染信访的作用,大力营造依法解决问题的舆论氛围,从思想上消除涉访当事人对信访渠道过高的价值预期,引导其自觉选择司法解决途径,在法治程序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把宣传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导贯穿于依法治访的全过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强化法律告知、释疑解惑,教育警示群众防范违法犯罪,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强化源头治访,把涉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县级以下

    信访问题的解决和防范关键在基层。要紧紧抓住县级以下有关部门这个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防范源头:一是把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解决在源头。二是增加县级以下有关部门化解矛盾、依法解决问题的层级,从村组、社区到乡镇、办事处、县区有关部门来真正了解实情、层层化解矛盾。三是对涉访违法行为也要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解决在县级以下。要坚持法制原则,以“合法”还是“违法”作为定性标准,不要纠结于是否为“上访人员”、“特殊群体”,防止违法行为的逐步升级。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从源头上发现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者为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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