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诸多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在刑事追诉及司法实践过程中,那种以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主要证据的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刑事司法审判的进程和结果,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判决形成的主因。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于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就冤假错案成因及其防范谈了七点意见,可谓分析中肯,举措务实。关乎公民名誉、财产、自由、生命权的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全面重新反思总结,认真检讨衡量得失,似乎到了历史的关口,再也不能延续以往老的观念和做法。
我以为,此文要义,在于以切肤之痛呼吁要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并贯彻于刑事审判全过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诸多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在刑事追诉及司法实践过程中,那种以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主要证据的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刑事司法审判的进程和结果,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判决形成的主因。
此文读后引发我以下三点思考。
一是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要真正落实审者判的合议庭负责制。法院刑事审判的机制,是将案件交给某法官承办,然后与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由法官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经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评议结果均需经庭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同意,不同意可交合议庭复议,或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最终形成判决的结论依据。一件案子通过开庭充分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和争论,法官才有可能逐渐形成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内心确证,做出对证据取舍、采信还是排除的正确判断,最终得出该做何判决结果的认识,这都是要有过程的,是要历经时间的。如果仅听汇报就表达对案件的实质判断,不符合现代诉讼制度安排和审判规律。
二是摈弃联合办案提前介入的做法,保障程序公正。过去这种做法,往往是重大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普通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检察机关就提前介入,做好相应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准备工作,案件一移送审查起诉,审理法院就派法官提前介入审阅案卷材料,一审法院开庭二审法官即介入旁听庭审情况,这些做法必然造成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有违程序公正,就会造成刑事追诉和刑事审判流于过场,这种从重从快的配合,办案人员很容易漠视罪轻、特别是无罪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无法得以及时纠正。
三是判决书要说理透彻。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一些证据存疑案件的判决书,不能概要写出辩护意见,也不能用“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或“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笼统地驳回或模糊论理,而不阐述具体的法律见解和理由。这样的判决书,辩护人、被告人不满意,其他办案机关亦会颇有微词。判决书是司法透明化、司法公正的集中展示,透过对证据的列示及分析、采信、辩驳来展现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和依据,依照相关法律和法理论述,来最终论证判决结果为什么要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从而让案件的当事人心服口服。
我特别注意到,这几年为社会舆论诟病和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均是客观上真实呈现冤情,也就是说真凶被发现了,或者说犯罪的对象即被害死的被害人又出现,而百分之百证实办案机关抓错、诉错、判错了的案件,这些案件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上均存在问题和无法排除的疑点,如只有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有的直指原有罪供述受到了刑讯逼供,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应当依法做出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实践中考虑到错案追究等其他因素,往往就迁就过去了,于是法院就做出存疑从轻的判决,对于死刑案件,往往是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结果,判死缓或无期。
我作为法律人,理解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的人民法院应当担负的职责,同时也了解,即便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案件,摆在全国各地法院面前的,要真正严格依法办案,要预防错判而大胆宣告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认定的无罪判决,实则要做大量与有关机关协商、汇报等工作,一份无罪判决的宣告确实是件非同寻常的艰难事情。遵照法律追寻正义,期盼律师界与法官、检察官同仁,怀着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共同构筑防范冤假错案的防线。
(作者:罗部兵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