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劲标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法院与老百姓之间的一座沟通桥梁。注重分析老百姓对司法尤其是对裁判文书的个性化需求,该繁则繁,宜简则简,则是今后裁判文书格式改革的方向。
现行的裁判文书格式源于1992年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对裁判文书格式作出同一规定有助于更好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然而,不分案由、不分繁简的裁判文书格式,却可能导致裁判文书走向形式主义。
现行的文书格式较为固定,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及尾部五部分构成,裁判文书的行文大都遵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告举证、被告辩证等逻辑推进,在法院审理和裁决部分一般采取先叙述后议论,在查明事实后进行议论的撰写方式。这样的裁判文书格式比较适合有较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然后对于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言,却容易因过于强调其逻辑性而导致一份裁判文书常常对同一事实重复多次论述,而淡化了对争议部分的集中说理和解释,也不太符合普通民众的阅读习惯。以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按照现行的裁判文书格式来写,即便双方没有争议,文书也至少需要四到六千字。而事实上,对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而言,迅速拿到裁判结果对于他们更为重要,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反而将简单的事实复杂化了。
事实上,固化的裁判文书格式也束缚了审判生产力的解放。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法官人均年办案数在300件左右。对如此多的收案压力,法官只能拼时间、拼体力、拼健康。而在香港,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专门处理款项不超过5万元的合约问题或侵权行为引起的金钱纠纷,该处只有8名法官,然而年处理案件数竟将近6万宗。之所以能有这么高的裁决数,这与其裁判文书的简化是十分有关的。由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所涉及案件相对简单,因为,法官一般是在当庭作出口头裁决,并不出具判决书。只有当事人申请出具书面判决时,法官才根据当庭裁决的录音进行整理转化为文字,内容一般仅为判决结果,并不详细论述裁决理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官再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这种简易或者称为令状式裁判文书在香港十分常见,甚至可以用在刑事案件中。
因此,不分案件类型,不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按同一模式撰写裁判文书,无法适应法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更难达到“简单案件快速审、复杂案件精细审”。裁判文书所体现的司法价值至少有两个,即公正与效率。公正就要求法官能在文书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效率就要求文书出得要快,而且要让当事人看得懂。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小额钱债以及简单的侵权纠纷和抚养、赡养纠纷等民生案件中,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效率的价值更为重要,他们更需要法官及时进行定纷止争,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以劳动争议案例为例,完全可以总结摸索出双方的争议要素,法院的裁判文书只围绕这些争议进行论述,对于没有争议部分一笔带过。裁判文书也可以引入表格式的表达方式,将双方诉求在表格中进行对比,让老百姓一目了然。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法院与老百姓之间的一座沟通桥梁。注重分析老百姓对司法尤其是对裁判文书的个性化需求,该繁则繁,宜简则简,则是今后裁判文书格式改革的方向。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占到大头,对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简化改革十分迫切,它既符合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的基本规律,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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