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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后再行仲裁引质疑

2013-05-24 09:02: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一裁终局”是对仲裁制度的简明概括。

    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然而,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后能否再就同一纠纷重新启动审理程序吗?

    3.5亿元合同纠纷夫妻双双涉罪被分别羁押

    2012年1月,一起煤矿股权转让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拥有一家煤矿及一家啤酒厂等企业的一对夫妻——丈夫梁某省与妻子刘某平涉嫌犯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这起股权转让标的高达3.5亿元的合同纠纷中,作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的杨某航,自2010年8月21日起接管了经营转让协议中涉及的一煤矿。

    2012年4月11日,在梁、刘夫妻被羁押期间,杨某航与第三人梁某锋前往羁押场所,同梁某省就同一股权签订了一份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梁某省再将煤矿股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锋。

    由于刘某平自始至终不认可丈夫梁某省在羁押场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履行因没有她的亲笔签字及摁下手印,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012年11月28日,梁某锋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在羁押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还请求裁决梁某省、刘某平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郑州仲裁委在受理这一仲裁申请后,派人前往羁押场所就仲裁一事分别询问梁某省和刘某平,夫妻在答辩询问时态度截然不同:

    梁某省对申请人所述表示没有异议。刘某平却声称,虽然她在羁押期间给丈夫出具过委托书,同意丈夫全权处理股权转让,但她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心签字,她坚决不同意股权过户。

    申请执行再申请撤回一裁终局后变更程序再审

    2013年1月23日,经郑州仲裁委独任仲裁员书面审理后的、印有郑州仲裁委大红印章的“(2012)郑仲裁字第638号”裁决书下达了。裁决书写道: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梁某省和刘某平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然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其仍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依法进行处分。”裁决书确认协议各方在羁押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裁决梁、刘夫妻协助申请人梁某锋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裁决梁、刘夫妻承担仲裁费用。

    一裁终局,本应“尘埃落定”。

    春节前,申请人梁某锋依据郑州仲裁委“(2012)郑仲裁字第638号”裁决书向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就在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梁某锋向该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5月7日上午,记者向登封法院执行局求证时,执行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立案庭转来郑州仲裁委的裁决书和一份执行申请后,执行局发现程序存在问题,没有执行。该院承办法官梁冠卿出示了申请人梁某锋的撤回申请。记者看到,申请书仅写有两行字及签名,其撤回申请理由是“双方私下协商”。

    法院执行局发现该案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梁冠卿告诉记者,此案审查期间,先后得知郑州仲裁委已启动普通程序重审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仲裁管辖权立案审理。

    “如果申请人不自行撤回执行申请,我们准备驳回。”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申请后,执行局当天就做出回应,形成文书,只是现在没有送达而已。

    记者注意到,这起本应提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终局裁决”,却在登封法院立案执行,又在郑州仲裁委重新开庭审理前一天由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

    不轻易剥夺抗辩权仲裁委自辩慎重权衡再审

    5月8日正午时分,记者在郑州仲裁委办公地点见到匆忙赶来的仲裁委秘书长张灵芝。她找来两位部门负责人买涛、张志介绍案情。

    据发展处负责人买涛证实,郑州仲裁委于2012年12月3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梁某锋提交的仲裁申请。今年1月23日,独任仲裁作出638号裁定书。裁定书下达次日即送达给申请人梁某锋。7天后,刘某平的亲弟弟刘宪昌,持刘某平的授权委托书找到仲裁委。刘某平授权刘宪昌全权代表她参加仲裁,刘某平明确表示作废她在看守所向仲裁委工作人员做出的同意仲裁的表态,不同意仲裁,请求撤销在羁押期间她给丈夫写下的授权委托书。

    据买涛回忆,早在1月7日,他与该案独任仲裁员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平时,刘某平说自己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给丈夫写下了全权委托书,不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

    “我为保命,不得不同意。”买涛向记者复述刘某平当时讲出的原话。

    鉴于案情复杂,买涛说仲裁委既找到仲裁委里的一些专家,又与中国政法大学几位仲裁专家电话沟通处理意见。结果,专家们的观点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建议。经过一番慎重权衡,仲裁委决定终结该案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严格来讲,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角度讲,简易程序往普通程序转,没有任何充分和扎实的依据。”买涛解释说,“为什么这样做,就是从价值的角度上来考虑。”

    买涛所说的“价值”指什么?

    他给出的进一步解释是,“转程序——更多地是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利益。”

    据仲裁处负责人张志介绍,这个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案卷已由发展处转交仲裁处办理。

    张志在解释为何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时表示,依他个人学习法律的体会——不能轻易剥夺一个人答辩、抗辩的机会。

    “仲裁委有这样一个思路:要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也就是说,看能不能给被申请人一个说话的机会。”这位仲裁处负责人说。

    不回应中止申请数次推托委托律师阅卷

    记者去郑州仲裁委采访前,先赴登封市找到刘宪昌。

    刘宪昌最大的疑惑是:仲裁委对该案进入简易仲裁程序审理之际,正值姐夫梁某省、姐姐刘某平身受强制措施管制期间。梁某省在处置数亿资产的纠纷时怎能轻易地将仲裁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全部放弃,而姐姐刘某平声称为保命,违心签下全权委托丈夫处置数亿资产的委托书。他把这些情况讲给仲裁委工作人员听过。

    “我问过刘某平,授权她丈夫全权处置转让财产的那份委托书到底是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为刘某平的委托律师,李洪敏对记者回忆说,他曾3次进看守所会见刘某平,刘某平自始至终坚称那份委托书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李洪敏对记者表示,他不认可郑州仲裁委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因为“根据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裁决出来后,只有中级法院才能行使撤销权”。在他看来,“简易程序可以变普通程序,前提是在你没有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作出终局裁决再变,那就不行了”。

    郑州仲裁委还有一些做法不被李洪敏认可:

    据这位律师介绍,仲裁委以种种理由不让他阅卷。一位办案工作人员连续3次推托李洪敏的阅卷请求,约定他上午去,去了说下午再去,下午去了,又说第二天上午再去。直到李洪敏问不阅卷有无法律规定,对方辩称,平常就是这样操作的。

    4月23日,郑州仲裁委给刘宪昌送达了案号为“637”和“638”的各两份《开庭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通知将于4月26日下午开庭。开庭前,刘某平与梁某省分别于4月24日、25日委托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中止仲裁申请书”,梁某省委托律师向郑州仲裁委提交了亲自参加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

    作为梁某省的委托律师,北京律师梁雅丽对记者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梁某省提交了亲自参加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声明梁某锋据以申请仲裁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其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但仲裁庭仍然在4月26日审理、合议,对处于羁押状态的梁某省以及刘某平的申请置若罔闻,“这样的现实怎能让人相信仲裁委能够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梁雅丽认为,郑州仲裁委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刘宪昌告诉记者,早在4月9日,被申请人刘某平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本仲裁案件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法院已于4月11日立案受理。对此,郑州仲裁委组成该案的仲裁庭未予答复。 记者杜萌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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