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河南各级法院在遭遇执行难问题时,将不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了,而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家联手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5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三家联合签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五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刑法》对拒执罪早有规定,但对“情节严重”并未作出详细说明,在河南省少有被告人被以这一罪名定罪。
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介绍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这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被执行人本来有财产可以支付,但把钱转移到亲朋好友那里拒不支付,结果执行人员无可奈何,只能是罚款或者训诫。”宋海萍说。
《通知》首次对河南省构成这一罪名“情节严重”的标准作出解释,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依据。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执行,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等情形,均构成拒执罪,且法院有权对相关人员先行司法拘留。
宋海萍表示,作为被执行人如果情节恶劣,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只要找到这个人就可以实行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三家的联合通知没有下发之前,沟通不好,一旦在某个环节卡住,就无法进行,《通知》的签发,使公检法三机关在惩治拒执罪行为上,分工更加明确、具体。”宋海萍说。
《通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应在7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安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应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尽快侦查终结。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执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宋海萍说,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有消极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记者 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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