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先生昔日批评国人云“言必称希腊”者,以言先时文人等于西洋文明之阿谀;今世亦纷呈“欧美日”如何如何以为上佳之语焉。自1840年中西枪炮大碰撞新阶段以来,司法文化大碰撞亦刀剑相向焉。是时自今,西洋文明几乎一路凯歌高进在司法文化领域里攻城略地而我中华司法文明节节败退失守街亭。以近时之语言,谓中华司法文化主体地位不住探底。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大大损失,至何日止乎?
林贤治先生评论顾准文集时,称“一部《顾准文集》,几乎言必称希腊,其实所言并非希腊,正如言不及中国实所言全在中国,作为个体思想的最沉实也最具挑战性的表达,顾准的著述,乃缘于某种现实使命。”我辈不能如顾先生那样言不及中国实所言全在中国,只能直接论及中国之现时,直呈曰:欲实现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必经中华民族之司法文化复兴,必要培养中华司法文化之主体精神。中华古代称人之三要素者,为“精”、“气”、“神”;三者活则人存;又强调自生“气”而成自信,为此类同胞为争气之才;于民族司法文化精神,即在于回归和善待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之“精”、“气”、“神”。然观乎现时代之国民,“中”气不足而“洋”气外漏,好似外国的月亮必较圆。
乎何谓中华司法文化之危机? 龚自珍《定庵续集》卷二《古史钩沉二》云:“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隳人之枋,败人之纲纪,必先去其史;绝人之才,湮塞人之教,必先去其史。”西洋司法文化得同化世界各国而畅行无阻,受同化国人实助其一臂之力。视中华民族之现时,而思其弊,实不得不警觉。视近时,政治经济社会科技诸文化领域,均以欧美马首是瞻而抑制中华本体之思想,司法文化亦概莫能外,实舍本而逐末;甚至在教科书中,于欧美之论啧啧称道而对中华经典之论一笔附带甚至只字不提,是舍近而求远。欧美为显学而国学为隐学,似乎国学为离现实较远而西学为最切实际为世人瞩目之学问。
君试思近时之司法文化,好似一片洋货交易市场,拼拼凑凑组装运来,大撒神州,我民抢夺以为至宝,统治我民,为祸深矣!稍有所谓正统地位之所谓大牌学者专家,多以知欧识美留洋者占先。学贯中西者固为治国齐家之良才,然偏废中华司法文化者不知万千。
以西医之药方,并夸夸然,以为非欧美之药不可治中华之弊病,以西药为第一等之良药者,令人担忧。殊不知中医之策亦可治之,而国人视而不见而已。欧美不兴中医,无妨,其西医可治病;日韩不兴中医,无妨,其移植可调理;中东不兴中医,无妨,其宗教可治弊;中华不兴中医,失其经典,丧其气节,而在世界民族文化中自我践踏了宝贵之产业,难道中医不应由国人保护和利用乎?以西学之强势,傲视全球而嘻嘻然,何其自信?此策于旁观诸国,亦多有敬畏之心及移植之意;于中华民族,亦以为移植是为上上之策。
此计于中国,却得三思:一者中学之策为传国之本,继受中华司法文明不宜丢失,为世界文明作一保存之贡献,成为益友良朋;二者中学司法之策为独立价值,长国人之士气而不致使西洋之威风掩盖我族类;三者中学之策为争竞筹码,亦争取同等之对话平台,不至沦陷为故旧司法文化消失于世界司法文化之林。是以云:民族司法文化精神者,民族之精,民族之气,民族之魂。
今以两例以供诸君参详,以知民族司法文化精神之于一国民族之重要。一者为邻舍之韩国,一者为隔海之日本。乎韩国与中国司法文化上之争竞,在中华司法文化渊源与保存之争竞。诸如端午节文化为韩国所有,诸如李白为韩国人,甚至孔子为韩国人之论,甚至宣称:儒家文化硕果仅存并不断发扬者者,不在中国大陆之地,而在大韩民国!其何以行如此近乎强词夺理之行为?在于建立所谓大韩民国之文化主体地位,探寻大韩民国之文化背景,以培养大韩国民之文化底气,建构大韩国民之文化精神。乎日本古时,鉴习中华政治、科技、司法等文化,为中为师;何其乖巧?自明治维新后,甲午侵华,二战侵华,何其嚣张?撇开民族感情伤害不言,其建立以日本文化为主体,以欧美文化为用途的维新运动不得不使我民惊醒。故在世界体系中,日本人可以大量输出日本文化,与欧美相较亦不赢弱,不是复兴民族文化之路,可以如此乎?
我民族之司法文化又岂能外乎!
中华民族司法文化精神,非自高自大固步自封之选择,吾亦非欲斥西洋司法文化而独钟于中华民族司法文化,并嘻嘻然以此独乐。只是欲进言诸君:当复建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之主体精神。当中华司法文化之传承与发扬被忽略时,民族之精气神亦日渐消瘦又何以与西洋司法文化争竞?现时之教育,是否存在将国学与传统置末而高抬欧美之术?如是,则是否直接将中华文明置于低人一等之地位?君不见欧美司法文化之泛滥直有和平年代司法文化侵略之态势,并如狼入羊群,将国学打得落花流水矣!于是自叹自嗟:难道我民就这点出息!
乎何以建立中华民族司法文化精神以达“中国梦”?吾以为三者为要。
一者为本体论者,为将我民回归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之正统地位,视此为我民治国齐家平天下之本,在世界民族司法文化中不输外国。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本体论叫做“本根论”,指探究天地万物产生、存在、发展变化根本原因和根本依据的学说;于中华司法文化而言,则在于寻找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产生、存在、发展变化根本原因和根本依据,建立我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之精神气质。君不见外国司法译著在全国范围内多如牛毛并视为高贵,但中华经典司法译著却凤毛麟角,且多为简单之翻译,而少见经典之评论及生发之巨著。实在是忽视探究中华司法文化之发展变化轨迹并偏废中华司法文化之用途,未能获得本体之地位。何其悲哀?
二者为主体论者,惟愿我民自信中华名族为世界文明之缔造者和传承者,在世界民族司法文化中我民非配角。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云:“挈瓶之知,不失守器。”挈瓶:汲水用的小瓶。仅有一点挈瓶汲水的浅薄见识就能守住汲器不外借。比喻慎其所有,忠于职守。之于民族司法文化精神,我民当慎其所有,忠于职守。从内心深处体会到中华经典司法文化与中华文明在世界范围内的优秀,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尽管这句话国人多会承认中华司法文化的优秀,但是未必内心之中觉得它的优越,这种认同感很重要。中华文明五千年,何其博大精深?中华民族祖辈,在长期的智慧劳动中,建立了独立于世界民族司法文化的优越司法文化。这样的建立过程是不断的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过程,与世界比较亦何其美哉!我中华民族是引领世界文明发展进程的领袖,这是有凭有据的;但是现时若失去主体意识,认为技不如人,没有了对自己司法文化的认同感,将丧失民族自信心和尊严!
三者为协同论者,谓使我民珍视世界司法文化融合和司法文化共存,与世界民族一道成为文明财富的建设者。中国法律文化天生具有开发性和兼容并包的精神气质,中华法系也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文化。闭门造车或者夜郎自大都非良善之策,近亲繁殖将不断降低民族司法文化的竞争力。吾以为中华民族司法文化之发展,实际是不断包容接纳当时优秀文明的结果;是以现时代之所谓西洋文明入侵之“狼来了”,实在是要使中国中华文明获得足够之冲击力,获得新的发展动力。现时代之中华文明沉寂多时,可谓哀兵;如能将这些挑战作为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本国文明的机遇,所谓哀兵者,不能不说是好事;倘若偏废本国司法文化,把本国之司法文明进程丢入背阴之山后,不能见阳光,不能获得足够之尊重,则其成长和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国人也必颜面扫地矣。
民族司法文化获得世界民族的尊重,实在是中华民族获得世界民族的尊重;民族司法文化的衰败,实在是民族的衰败!中华民族司法文化在东西司法文化碰撞中处于守势甚至溃败之势的今日,民族司法文化本体、主体和协同意识的觉醒,将为中华司法文化复兴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将构筑国人的司法文化“中国梦”,也是中华司法文化重新获得精、气、神的基础。
国民三思!
作者单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