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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探望权执行难对策

2013-05-23 15:10: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探望子女协助义务而被申请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此类案件具有显著的人身性特征,所以执行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执行法官常有畏难情绪,案件执行效果不佳。为促进此类案件的有效执行,笔者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尤其要做好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关爱等权利义务的法律释明工作,使双方明确离婚后对子女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还应向双方释明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目的是有利于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子女学习进步。

    提高有关探望权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在裁判离婚案件时,要着眼于有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对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注重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探望权案件执行要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少用和慎用强制执行的方法。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原则,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

    尊重被探望子女意愿。探望权实际上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权。既然是关爱就要尊重被关爱的对象,要感知他们的需求、愿望,要尊重他们选择的被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

    实行多元的探望方式。既可直接探望,如见面、游玩、度假旅游、共同进餐等,也可间接探望,借助媒介与子女进行交流,如互通书信(包括邮政通信、网络通信)、网络聊天、视频通话等。

    善于借力社会组织协助。对父母间矛盾深、易激化案件,要主动邀请当地村(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子女所在的学校等予以协助。

    适时中止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应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方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适时建议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经常以哄骗、离间,甚至恐吓、威胁方式阻挠子女被探望,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执行法官一方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可建议探望权人依法变更抚养关系。(纪永胜)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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