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探索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的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民行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管辖、受理部门、受理程序、受理应当齐备的材料、受理工作中各部门需要协助配合的事项这六个方面。在受理条件中,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符合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和不予受理的十二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符合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的十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请监督的处理决定,再次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控申部门受理。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受理。
依据程序,控申部门在接收案件材料时,应向申诉人出具收据,及时审查,区分属于符合受理条件及不符合受理条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案管部门在接收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材料时,应签收案件移送单,及时审查,区分符合受理条件及不符合受理条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民行部门应及时审查控申部门和案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区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提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决定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三种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制作的法律文书及时报控申或案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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