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城北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发出“禁制令”禁止王某某在缓刑期间接触被害人吴某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做出的首例刑事案件 “禁止令”判决。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审判人员从“教育感化挽救”入手,庭前深入了解,进行社会调查,庭中“圆桌审判”,搞好法庭教育。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通过调查和剖析犯罪原因,被告人王某某恃强凌弱、沉溺网络、父母缺乏监管等是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多次针对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为使被害人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决定王某某在缓刑期间禁止接触被害人,希望被告人加强自我约束力,家庭、社会多方帮教监管,从而更好地起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周国华 汪正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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