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山:“惩罚性赔偿”被审议通过后,大家像申奥成功一样激动
我最初见到的消法建议稿,大部分是宣言式的,缺乏可操作性。而立法是要解决问题。
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我琢磨了半年,琢磨出一个头绪:当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首先是假货,那么,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打假。如何打假?打假治假是多方面的,而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不失是方式之一。我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它交给广大消费者,就能成为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为了避免歧义,我特将“缺一罚十”在称谓上改为“缺一赔十”。罚,是行政、刑事词汇;赔,才是民事用语。
199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我约张明夫、武高汉到北京饭店,提出将惩罚性赔偿写入消法草案,动员广大消费者与伪假商品作斗争,张明夫、武高汉完全赞同。当年4月10日至12日,中消协在福州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领导、专家以及各地消协的负责人也都赞同在消法中体现惩罚性赔偿思想。
但惩罚性赔偿条文写进消法是颇为坎坷的。因为民法的传统就是缺一赔一,缺二赔二,填平补齐。惩罚性赔偿的思想,民法通则没有,大陆法系都没有。
199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局将消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将惩罚性赔偿称为“额外赔偿”,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百分之五十、一倍、三倍的额外赔偿金。1993年7月,国务院法制局拟出修改稿,删去了额外赔偿金。
时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曾召开工作会,就消法制定听取意见。大家本着对立法负责的理念,提出不少尖锐意见。会议尾声时,杨局长点名让我发言,我说来之前胡康生主任有交代“只听不发言”,杨局长说这是内部讨论,执意让我发表意见。我只好从命谈了几点看法,因删掉了惩罚性赔偿条文,又在当时会场的气氛下,我不知天高地厚地说了一句,法制局的稿不如工商局的稿。杨局长很大度,会议总结时还提到我撰写的《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的许多段落,并说专门就这一问题做了请示。
不过,由于对惩罚性赔偿认识不同,直到消法通过前的一个月,草案中仍未有惩罚性赔偿条款。此际,全国人大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常务理事王著谦休假归来,我向她做了汇报,王著谦为写上惩罚性赔偿条款起了关键的作用。
1993年10月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消法草案。对于是否写惩罚性赔偿条款,国家工商局副局长曹天玷等同志做了感人的发言。讨论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逐一向与会委员征询意见,多数委员赞成写入。当时会场气氛就像申奥成功一样,特别热烈,大家握手相贺。
惩罚性赔偿赔几倍?意见也不一致。曾有意见是区分不同情形赔,有的赔十倍,有的赔一倍,有的定数额赔偿。也有人说,赔都赔不了,还赔十倍?最后消法定为赔一倍。我认为一倍也是进步,它是个创举。
“消费者组织”数次被拦在消法门外
消法与“3·15”紧密相连,与消费者组织紧密相连。消费者组织为消法的出台做了许多工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也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消费者组织”这一章在写入消法时,却几次被剔除。
张明夫:厉以宁的建议让消协腰板挺直
在制定消法的讨论中,难度最大的是第49条,其次就是第五章“消费者组织”。审议中,有些同志认为,制定消法是为了规范经济秩序,设立“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章节都可以,但对消费者组织要写入消法,提出很多异议。
我当时为什么坚持要将这一章写入消法,原因是,虽然党和政府各部门很重视消协这个组织,但是实际开展工作,消协的人员和经费都很困难,不写入法律很难开展工作。
争论还集中在一个措词上。现在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七项职能。最初的表述,“职能”一词用的是“职责”,这也差点拦住了消费者组织写入消法。有人说,“职责”那都是指的国家机关、部门,一个社会团体怎么能有“职责”呢?后来,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把“职责”改为“职能”,这一章才得以通过。
为13亿消费者撑腰
消法出台后的最初几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潮迭起,消法在群众中深入人心,极大地唤醒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河山:我也买过假画索赔
1993年消法颁布以后,消费者运动经历了几次高潮:第一次高潮以1995年“3·15”北京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悬赏打假》为标志。
第二次是半年以后,王海(后成为知名职业打假人)在北京购假索赔成功。
第三次,我自己在北京购买了两幅徐悲鸿假画,获得赔偿,并将增加赔偿的2900元捐赠给了中消协,作为打假基金。
第四次高潮由原福建省龙岩市公务员邱建东掀起,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发现公话代办处未执行当时的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并分别向东城区、西城区提起诉讼,结果一胜一负。
第五次是关于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是否适用消法的讨论。2002年,河南省鹤壁市中院在一起商品房欺诈案中裁定双倍赔偿消费者,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第六次,汽车属于商品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05年12月,四川省高院判决涉嫌欺诈的汽车经销商应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消费者做出双倍赔偿。
近期,我们又发现一起销售水货手机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案例,预计会成为消费者运动的下一次高潮。
武高汉:希望消法修订后,消费者能根据消法直接维权,不用再找这个局、那个部了
消法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契约正义”的原则,来调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在消法的鼓舞下,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有了极大觉醒。消费者维权也发生了多重改变:过去消费者权益受了侵害,大多忍气吞声,现在可以选择投诉,投诉量连年上升;过去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坏了,经营者给修好了,消费者千恩万谢,现在消费者还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误工工资、往返车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也从过去的物质商品,发展到服务,以及精神层面。不仅房子、汽车有人投诉,假唱、假球也有人投诉了。
希望这次消法修订以后,要具体,要让消费者根据消法直接就能维权,别再让消费者找这个局、那个部了。(记者 姚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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