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的实施意见》,改变以往逢案必调的做法,将案件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设定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避免法官调解权的随意扩张或以拖压调、以利诱调等行为发生,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家庭纠纷类案件,尽可能促成调解。该院规定,对于判决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进一步加深、对抗情绪进一步加剧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家事类纠纷和一般邻里纠纷案件,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的高度出发,承办法官要尽力促成调解,既让争议得以解决,又让心理隔阂消除。
民事纠纷类案件,有选择性地调解。应当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经济纠纷类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为辅。要求法官对于涉及合同、金融、借贷等商事案件,要慎重启动调解程序,特别是对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公序良俗等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必须依法审判。
(伍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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