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的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省城兰州取得实质性进展。自今年5月起,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实行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将成为历史,常住人口将怀揣统一的“居民户口”本,充分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阳光。这是记者5月21日上午从兰州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12月5日,兰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兰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市公安局经过反复酝酿,出台了《兰州市公安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据兰州市公安局户籍处处长杜天春介绍,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凸显三大亮点:
首先是打破了城乡分割,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以公民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或农村人口。
其次是突破了现行的户籍政策规定。对长期在兰州市务工租住房屋的人员允许落户;在兰州市投资300万元以上,缴纳税费的,可在经营场所地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人口在农村拥有自己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将户口迁往农村。
第三是有利于用工单位、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意识的提高,促使合法用工、合理参保得到全面落实,有效解决务工人员后顾之忧。
杜天春说,取消户口划分并不难,难的是社会福利保障的落实。为此,兰州市委市政府将以户籍改革为推手,下大力气落实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让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阳光照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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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
《兰州市公安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共计16条,涉及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租赁公房、租赁私房落户,投资、经营、兴办实业人员落户等5类共12种情形。
-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已满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和从事经营或生产性活动的公民依法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可申请落户。
-购买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已满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和从事经营或生产性活动的公民购买了商品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落户的,可持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经核准登记但未发证的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兰州地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公民,可申请落户。
-工作时间已满2年以上、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和从事经营或生产性活动的公民购买了商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申请入户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票据(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资料,可申请落户。
-租住房屋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行政区划内连续务工满10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承租人连续10年的暂(居)住登记证明;租住房屋在红古区、永登、榆中、皋兰县行政区划内连续务工满5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拥有房屋使用权(承租公有房屋、承租出租人有房屋所有权私房的),工作时间已满2年以上和从事经营或生产性活动的公民,持有《公用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公民,可申请落户。
-对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城市四区”投资、经营、兴办实业的业主投资300万元以上;在红古区、永登、榆中、皋兰县“一区三县”投资额度达到当地区、县政府政策规定最低投资标准以上的,可在其投资、经营、兴办实业的经营场所办理专门集体户口落户。
-经省、市人社部门审核办理了引进人才手续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落户。
-兰州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为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市人社部门登记注册,并由兰州市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加盖印章、《迁移证》;兰州外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可持《就业报到证》、单位介绍信、《迁移证》或原籍的户籍证明落户;调整改派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单位介绍信、改派后新的《就业报到证》或加注有改派意见并加盖大中专院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章的旧《就业报到证》、《迁移证》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办理落户。
-城市人口可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合缝式同意接受落户的证明;个人申请;原籍户籍证明、身份证;原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正式职业证明,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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