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远嘉摄
今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和 “社会调查”,被认为是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创新举措。专家学者指出,在司法机关人力有限的现实条件下,落实这两项新制度,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亟须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队伍。
合适成年人到场
帮教,从讯问时开始
5月1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法庭上来了一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江阴市云亭街道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老干部蒋士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他从被告人小王投案后就一直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
今年3月18日,被告人小王因为琐事与刘某发生冲突,用水果刀将刘某刺成轻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小王投案后,对他的讯问和审判,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由于他的父母远在福建打工,无法赶到,在征得小王父母同意后,法院邀请蒋士范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即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官向记者介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一方面可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帮助未成年人减轻诉讼中的心理压力,正视自己的错误,最终回归社会将发挥积极作用。
今年73岁的蒋士范退休前是江阴市云亭实验小学的副校长,退休后,他担任了云亭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并在江阴市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做起了辅导员,从事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工作。
“小王这个孩子本性善良,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庭审时,蒋士范慷慨陈词,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认定小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据江阴市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张迅寒介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和江阴市的配套规定,法庭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库”,在全市挑选出32名候选人,囊括了从学校退休的校长和副校长、妇联的退休干部、关爱基地的辅导员、司法机关的退休老干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在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就从中挑选合适的人参与诉讼。他们承担着“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享有法定代理人的所有权利。自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阴市法院共邀请了11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社会调查
知根知底,才能以判促改
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社会调查,谁来调查?怎么调查?调查结果有什么效力?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说:“从本质上讲,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用来判断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其结果对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等提供参考。”
席小华担任主任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机关共同开展了100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试点。
“有一个案子,我印象深刻。还在读高中的犯罪嫌疑人小张,因盗窃摩托车被抓获。小张家里条件不错,为什么会偷摩托车呢?带着这个疑问,我5次约见小张。”中心社工刘羽告诉记者,小张从小就喜欢摩托车,家人也很溺爱他,曾经给他买过一辆,后来考虑他年龄太小,骑摩托违法,于是不让他骑了。正处于青春期的小张逆反心理很强,家长不让骑,他偏要骑。于是动了歪脑筋,偷了别人的摩托车。
刘羽撰写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给检察院,检察院参考了这份报告,最终决定对小张附条件不起诉。谈到小张的近况时,刘羽说:“和小张交流时,我说自己很喜欢摄影,但是是靠诚实劳动挣钱来买昂贵的相机。这些话,小张听进去了。现在的他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原本准备放弃学业外出打工,现在已经考上了大学,并主动向父母提出,想要继续学习,多读些书,将来再找个好工作。”
这是100个试点案件的其中一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说:“从试点情况看,社工人员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司法审判发挥了积极作用,缓解了法院专门调查力量不足的困难。”同时,游涛指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规范,有些调查的内容、形式还不能完全满足司法机关判断当事人犯罪动机、心理状况、一贯表现的需要;其次,受制于经费原因,对于从外地来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社会组织调查较少。”
针对调查报告的效力问题,游涛建议,调查报告应该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性意见。
社会组织参与
让失足未成年人看到希望
除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和“社会调查”外,在少年司法领域还有许多环节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佟丽华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创始人,在他看来,少年司法有其特殊性,青少年犯罪既要强调受到法律制裁,更要强调帮助他们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让他们看到对未来的希望。他说:“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十分重要,孩子受到伤害后,许多家庭无力帮助,有的伤害甚至就来自家庭内部,此时,亟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队伍介入保护。”
近年来,中心一方面为青少年权益保障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以独立的视角开展少年司法研究,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建议。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还与首都综治办合作,出版了《社会调查实务指南》。席小华说,现在,许多社会组织参与少年司法的积极性很高,中心已经对北京市12个区县的相关社会组织进行了培训、督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调查将成为常态。谈到下一步工作计划时,席小华说,为了解决对社工志愿服务的认定和评价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中心正在与民政部社工司合作,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
此外,司法机关搭台,全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和相互支持,也是近年来少年司法工作的一个特点。
2012年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共同启动了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基金会将20万元捐款用于未成年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生存、心理、技能、成长等全方位救助。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介绍,北京市一些基层法院与区司法局、团区委合作,建立了缓刑志愿者服务机制,组织未成年缓刑犯参加“低碳生活”绿色环保行动、“同建禁毒阳光路”等志愿服务活动,帮助他们重拾信心,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与认同。有的基层法院与区教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合作建立判后预警通报机制,共同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孙力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爱心人士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来。
“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参与少年司法的社会组织发展才刚刚起步,但是,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已经被证明是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将会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现在要做的,就是落实好刑诉法的规定,建章立制,培育专业化的社会组织,让社会力量的参与更加规范、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席小华说。(记者 徐 隽)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如何采信
·应尽快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辽宁鞍山铁东法院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正工作站"
·四川前四月封存484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河南省南乐法院三项措施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海南临高县检察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
·海南临高县检察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制定实施细则
·江苏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
·江苏十二部门联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
·天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