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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难题不少

2013-05-22 12:29: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但由谁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哪个机关具体执行、治疗经费谁负担等规定,并不明确。这些问题,困扰着司法机关——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难题不少

图片来源 中国网4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 杨旭摄

5月9日,经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提出申请,南京市第一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决定,由江宁区法院作出。该市第二例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申请,近日也已由玄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两起涉案人员为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一起已决,一起待决,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盲点,让办案人员有些束手无策。比如,因患有精神病而暴力伤人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其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强制医疗的费用理论上由国家出,那么究竟该从哪个“口子”出?如果精神病人是外地人,其家属提出到户口所在地强制医疗,又该如何处理?

精神病人杀害亲生女

今年28岁的妇女吴某是安徽人,跟丈夫一起暂住在南京市玄武区曹后村。今年3月8日上午9时许,她在暂住的出租房内,用剪刀等将自己年仅4个月大的女儿杀害。警方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后发现,她有精神病史,且在2004年就得到了确诊。

3月26日,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4月8日,警方将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到了玄武区检察院。经过审查,玄武区检察院近日将强制医疗申请送到了法院。然而,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父亲向检察院提出,希望在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下达后,把自己的女儿带回安徽治疗。同时,他还提交了当地医疗机构愿意提供治疗、当地政府愿意提供费用的证明材料。

“从道理上讲,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司法机关管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也应该这样。”玄武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能否异地执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可以异地执行,那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又是一个问题。

“当然,如果是在省内、市内,这样问题会容易解决。该案如果异地执行,就跨省了。”

办理精神病人涉案案件面临不少难题

有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75000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由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其监护人或家属往往无力承担,使精神病障碍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应有的关心和照顾,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始终处于担忧和恐慌状态。

据介绍,刑事强制医疗最早出现于1997年刑法第18条。但该条只是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在必要的时候”由于规定过于模糊、抽象,缺乏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使该规定难以落实,往往流于形式。直到2012年3月14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也规范了适用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被申请人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申请和决定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全面,相应的配套机制或措施尚未跟上,这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难。”江宁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迟玉先说。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强制医疗程序启动不规范。强制医疗程序以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为基础,但实践中出现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强制医疗审查的情况。吴某案即系公安机关在未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造成两个程序并行。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知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情况,对公安机关不当扩大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而采取的约束措施以及久拖不决的办案活动无法有效监督。

强制医疗中的证明标准不明确。吴某案为一起在私密空间发生的杀婴案件,除精神病人自己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暴力行为。该精神病人的供述能否采信,是否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采信标准有所区别,并作为强制医疗“暴力行为”的依据?诸多不明确之处,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

“继续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不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是审查通过强制医疗申请的条件之一,但是,作为“暴力行为”的实施者精神病人,即便通过治疗或者约束暂时没有危害,也无法确定今后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没有判定标准的情况下,鉴于社会稳定压力和责任倒查的现实,不少办案人员认同“走程序”移送裁决,易导致审查走过场。

强制执行机关不明,导致精神病人随案“流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相关办案规定也仅明确各自在强制医疗中的职责,均回避这一新制度带来的额外“执行负担”,造成精神病人随案件“流转”,同时也可能造成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没有机关来执行的局面。

强制医疗机构、经费不明,导致精神病人救治难。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保护性约束措施”由精神病人家庭代为执行,经费自理的情形;司法机关自行采取的,也靠政法机关临时协调资金维持救治。今后,还有可能出现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家属提出回原籍医治、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属地救助等情况,涉及医疗和审查的冲突及经费保障,不利于办案,更不利于精神病人的救治。

急需出台配套措施及相关办案指南

“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新生事物,对于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焦点、难点问题,急需出台配套措施、办案指南等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尺度,理清法律适用的边界。”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席晨说。他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借鉴刑事立案方式,明确启动程序和办理期限。借鉴刑事立案的程序,规定侦查人员要先撤销刑事案件,对司法鉴定意见、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材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取证并审查、批准后,可以《强制医疗立案决定书》的形式宣告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式启动,以“决定书”的签发日期为强制医疗程序的起算点。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各个审查、审理节点办案期限,明确案件的诉讼进程,强化案件流程监督。

二是突出程序设置的目的性,明确强制医疗适用标准。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是让国家和政府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防止产生社会危险,而非对精神病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在制定“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评判标准时,可以引入公众参与评判法,在承办单位收集鉴定人、周围邻居、家属的证言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由相关听证人员按评判标准决定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三是强化制度顶层设计,明确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基于公安机关的警力和设备配置能够预防和应对涉案精神病人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而其他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应当明确在裁定生效前公安机关为执行机构。同时,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运行原则,从司法行政部门已经担负了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的社会网络便于在强制医疗的家庭、个人和社会间沟通,能够适时改变治疗方式,促进被强制对象早日回归社会的现状出发,应当明确生效的强制医疗措施的执行机构以司法行政部门为宜。

四是整合社会资源,解决机构和经费问题。将已建成的及规划中的安康医院和精神疾病医院一同纳入强制医疗机构,根据被强制人的病情以及家属意见,允许对医疗机构或者场所进行选择治疗。如选择回原籍地进行治疗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还可以直接与当地社会保障综合体系挂钩,减轻国家强制医疗费用支出负担,解决强制医疗对象无人愿意接收的现实问题,保证该项司法制度顺利实施。在经费问题上,政府单独编制强制医疗经费预算,鼓励社会统筹,实施统一拨付、分级管理,确保救治措施及时落实。

记者获悉,为更好地规范办理强制医疗案件,江宁区检察院出台了《强制医疗案件办理规范》。该《规范》共35条,从启动方式、案件管辖、案件受理和分工、案件审查和听取当事人意见等多方面制定出了规范性意见。据了解,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全省检察机关已受理了6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其中,有待解决的难题也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目前,江苏省检察院已形成强制医疗案件若干规定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南京市检察院也在就相关规范进行论证。(崔洁 肖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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