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难看出,只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即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何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该采取什么程序?如何限制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如果不送达交通管理部门,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无法(至少不能及时)吊销罪犯的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类犯罪生效判决享有知情权呢?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显然,上述规定的判决书送达对象范围过窄。为了解决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2款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这一规定大大扩大了生效判决的送达对象范围,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但是,对于涉及交通类这一特殊犯罪案件,并没有将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生效判决的送达范围,使司法和行政执法脱节。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交通类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书应当送达罪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管理部门,从而使司法与行政执法良好衔接。
张捍卫 李其林 (第一作者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