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应为立法唯一原则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二十余年,弊端日益显现。
汪松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专家们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时,并未把穿山甲等列为一类保护动物,可没想到,今天穿山甲竟成了濒危动物。
“中国是为数不多的长期过度利用野生动物的国家,如果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及时修改,野生动物还会继续走向濒危甚至消亡。”汪松说。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中国最新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物种,仍处于濒危的有104个物种,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居高不下。国家林业局2012年年初两次打击濒危物种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就查获非法贸易案件700多起,收缴野生动物13余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近2000件、野生动物皮147张。
“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国自1980年以来便陆续加入了多项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但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与法律实践却无法达到这些国际公约的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已逾24年,除2004年对单个条文进行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而1992年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有20年之久。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但该修正案并没有吸收之前专家学者、立法机构参与者的建议,只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获得技术性修改。
罗胜联说:“除2004年做了单个条文的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其立法思路及规范精神已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公开表示,1980年代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等问题长期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所关注,急需通过修改法律补充完善。
环资委介绍,国家林业局自1999年以来就开始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组织研究论证,并形成了更明确体现野生动物资源在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重要作用的修改思路。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生态危机加重的现状,罗胜联认为在修订时,应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以“保护”为立法的唯一原则。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各种生存于自然环境下的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昆虫及其他种类动物。
而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中,应删除“合理利用”,避免被钻了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