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颁布24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已实施超过20年。一面是法律是否“陈旧”的争论,另一面,“活熊取胆”仍在法律允许之列,穿山甲、娃娃鱼依然成为盘中餐
酒是陈的香,法律或许不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颁布24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已实施超过20年。一面是法律是否“陈旧”的争论,另一面,“活熊取胆”仍在法律允许之列,穿山甲、娃娃鱼依然成为盘中餐。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的24年、尤其是专家学者频频呼吁修改法律的近几年,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是什么?法律层面的滞后在哪些方面?
立法之初认识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野生动物。原林业部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司副司长卿建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那时还搞过“小秋收”,入秋后,农民利用农事空隙采集野生植物和捕获野生动物的生产活动,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有的自己吃了用了,有的出口了。
而早期专家也对野生动物认识不足。
曾参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拟订的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教授汪松说:“那时我们出书,写到野生动物,都是什么可以入药,毛皮如何珍贵,可以出口,为国家挣外汇。”
1958年,我国组织林业考察团到前苏联东欧进行考察,发现外国对野生动物已经进行保护管理,比如国外狩猎会受到区域、种类、数量、时间的限制。另外,有狩猎证的人才能打猎,要考试才能拿到狩猎证,持枪要有持枪证等。
考察团回国后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狩猎业”一词,随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林业部成立了“狩猎事业管理处”。
1959年,林业部发出第一个《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首次明确提出“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1962年,国务院又以287号令的形式发出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虽然林业部有了狩猎事业管理处,但当时省里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卿建华说:“真有人狩猎也没人管,一次有人杀东北虎,我去调查,当地很不配合,理由是,活着的东北虎归林业部管,死了你就管不着了。”
1973年,联合国出台《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中国加入了这个公约。公约要求,如老虎、大象、犀牛、陆龟、穿山甲等所有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存在灭绝危险的物种,其商业性国际贸易被严格禁止和限制。随后,林业部、中科院等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国内发生的一些事件对立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卿建华回忆:“1974年到1976年大熊猫也是狩猎对象,很多人家里的垫子就是熊猫皮,我下去一次就找到了138只野生大熊猫的尸体,回来后,写了份报告给国务院。国务院很重视,责成林业部调查并扩大了大熊猫的保护区,取消当地以伐林为主的森林工业局,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上世纪80年代,林业部起草了《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条例》报送国务院,当时一位领导提出“为什么是条例不是法?”于是,“条例”变成“法”报送。
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