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诉讼违法情形的职能范围。记者日前从江西省检察院了解到,该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转变监督理念、增强履职意识,将审查民行申诉案件与发现、纠正诉讼违法情形相结合,加大了对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的监督力度。2012年至今年第一季度,该省检察机关共提请抗诉329件,提出抗诉19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42件,被法院采纳211件,采纳率为87.2%,抗诉后原判决改变率为81.5%,对230件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依法开展了法律监督。
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对法院一起中止诉讼的错误裁定案件进行监督,在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情况下,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经上一级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发函指令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纠正了一起程序违法案件。抚州市检察院就法院对当事人“下落不明”查证不严、公告送达审批程序混乱、案件质量监管不力等诉讼活动违法情形,开展类案监督,向抚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通报5起因法院不当使用公告送达导致案件实体判决错误的抗诉案件,指出法院在公告送达程序中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得到采纳。(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谢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