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主题展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就是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环节的实现,正确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和处理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通过具体的审判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孔子就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这当作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两会”前,《人民日报》在评论员文章里提到:“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关就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生死大案毕竟相对不多,更多人还是从切身小事,感受法律的存在、认知法律的尊严。
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树立起公平正义的理念,持续推动法官队伍建设。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人民法官必须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
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社会监督,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在法院内部,要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力量,努力建立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在法院外部,要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特别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以此保证正确的工作方向。
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好每一起案件。要以树立司法公信力为目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朝纵深发展,在公开的深度、宽度和广度上做文章,力争做到能依法公开的要一律公开、全程公开。
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常抓司法为民不松懈。同时要在坚持依法办案基础上,不断改进办案效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加公众的安全感。法治优于人治,大抵是因为它能够以更加平等的姿态,在人与人之间达成更多的正义。但在当今这一转型时代里,人们对规则的不够重视,让法律保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作者: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陈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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