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目前正在审理《致我们即将逝去的青春》的作者辛夷坞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原告辛夷坞的申请,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的不利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立即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侯某离开。据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人。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告知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5月14日下午,物流公司将十万元支票交纳至大兴法院。
据了解,本次罚款决定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旧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罚款金额规定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今年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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