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河南

刑事和解“备案”为捕后羁押加装“电子眼”

2013-05-21 14:17: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冯姐,我是小郑,给你说个事,我找着活儿了,正在饭店打工呢!”昨日,在顺利应聘到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后,来自周口太康的郑勇斌(化名),第一时间将这条信息通报给了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冯利云。郑勇斌的幸福得益于检察机关开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的郑勇斌不仅在捕后被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还随后被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当前公诉案件逮捕羁押率过高的现状,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二七区检察院从规范刑事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工作入手,将审查逮捕期间未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确立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推出了刑事案件和解

    “备案”工作机制,并借助公检联席会的形式加以明确,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达成和解的,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和解材料递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转交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自今年年初推出刑事和解“备案”工作机制以来,该院已先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起,涉案嫌疑人均被变更了强制措施。

    “这就好比是为捕后羁押加装了‘电子眼’,通过扎实、有序的审查,来推动案件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该院检察长丁铁梅说。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上海:“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疑难问题探讨”研讨会在金山法院召开
·浙江省平湖市法院“刑事和解”凸显人情味
·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刑事和解
·河南禹州法院审结禹州市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广东中山:刑事和解发挥“正能量”
·江苏泰州海陵公开听证首次引入刑事和解

·江苏泰州海陵公开听证首次引入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