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工作做得太到位了,我方愿意退还原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被告婺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负责人庄某答应了原告的请求。话音刚落,原告石某也诚恳地表态,“我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过,在此前的庭审中,在是否多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上,双方可谓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原告石某诉被告婺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行政征收一案,法院及时通知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召集双方协调,最终被告退还了原告石某多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6927.86元。
“真的太好了”,拿到被告退还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原告石某感激地说,“金额虽然不多,对我来说真是一波三折,之前我还担心与政府部门打行政官司难度很大,自己不太容易拿到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现在我是心服口服了。”石某为了这笔钱,先与被告自行协商,后又经过行政复议,最后对簿公堂,一路走来确实不易。“虽然艰辛,但最终结果还不错”,石某最后说道。
当事人所称赞的婺源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效果得益于婺源法院开展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为了解决“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提高办案质效,婺源法院搭建了官民平等对话、解决行政争议的平台,即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行“报、催、查”三步工作法。“报”:在立案时,将当事人、案由、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等案情告知县人大,便于其掌握情况;“催”:由县人大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查”:由县人大根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又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负责人接到县人大通知后主动与法院联系,认真准备庭审,既出庭又出声,经与原告平等的对话和法院的释明,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遂自行纠正,使纠纷圆满解决。
在县委、县人大的高度重视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各类案件中得到普遍落实,迅速改变了该院以往行政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不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断攀升,而且行政撤诉案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比例也较高。2012年,该县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率达到了90%,通过出庭应诉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到了32%,大大提升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