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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遏制犯罪行为

2013-05-21 10:47: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确实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然而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的骗取、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犯罪,严重危害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建议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方法和医疗行为,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从法律上为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有了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后,各地再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新农合制度的正常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

二、全面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国家要加大对新农合硬件投入力度,一是要做好各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之间及其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跨区域就诊的异地即时结算,防止利用虚假发票骗保情况的发生。二是要逐步实现从参合筹资、诊疗项目、支出审核、基金管理信息化,切实提高新农合科技管理水平。三是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以及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情况实施便捷实时的网上监控,确保新农合专项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宣传好有关政策、报销比例等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业务培训、法制教育等形式,增强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增强其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的自觉性。

四、加强合作,形成打防合力。比如,卫生、财政等涉及新农合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和预防新农合领域犯罪合力,防止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健全新农合管理制度,强化新农合医疗监管。

1.加强参合管理。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2.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

3.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风险管理、信息处理、基金管理以及网点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其具有识别骗保的经验。引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可以弥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管办在信息化建设、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管理方面的不足。

蒋向阳 (作者单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