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作出特别程序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年龄的认定就成为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程序之基础,也是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罪责的前提。
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时间不一致的情形逐年上升,2012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存在该情形的案件在全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达到30%的比例,其中涉及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比例达80%。分析出现此情况的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登记户籍时,为未成年人提前上学或提前务工等原因,将未成年人的年龄报大;二是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以农历出生时间登记;三是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未成年人户籍时出现工作差误,未能仔细核对相关材料;四是未成年人出生后未及时上报户口,补报时又未提供有效出生证明,随意自报;五是出现个别未成年人亲属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模糊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准确查证并确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年龄,是审判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可有以下几种:1.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对其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提出异议,应注意其细节供述,比如他供述自己的属相是什么、何时过生日,有无人与其同龄等。细节供述越多,越能帮助与其他证据比对,做出综合性判断。2.审查书证是否充分收集。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作为证实年龄事实的主要证据,其证明效力较高,没有合理性怀疑,不应质疑其真实性。其他书证比如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相关登记、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学籍材料、户籍底册等,均可客观反映未成年人的年龄事实。这些书证相互印证,强化了书证的证明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采信要求。也就是证人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人证言反映的客观事实,能否做到相互印证,比如被告人的属相、与谁同龄、是谁接生、被告人是否有兄弟姐妹、何时入学等事实,综合分析、判断,可以确定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采信要求。(朱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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