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促进执行实施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江苏泰州中院将执行实施权分为执行实施决定权和执行实施事务权,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含司法警察)分别行使。
执行实施决定权的主要范围是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执行实施事务权的主要范围是根据执行法官作出的实施决定具体实施执行事务。同时,对执行实施工作实行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结案审查四个阶段流程化管理,由不同人员分权实施,并明确主要内容、责任人员、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执行实施工作各环节的进程及结果,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实施各阶段工作,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通讯员 曹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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