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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法修订发言摘登

2013-05-21 10:33: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常委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应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

    “应当如何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范徐丽泰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她说,我们买的东西都是我们需要的。范徐丽泰建议,可考虑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比如说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要写得准确、清楚、详细。

    消费者不应当仅限定为自然人

    郑功成委员说,本法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是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消费行为限定在生活消费,这样规定显然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认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合约的关系,而不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划分关系,也不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作为甲方,他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为乙方,通过市场交易接受商品或服务,这构成一个合约关系。乙方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他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行为。如果有个工商户购买了大量的电器,部分用于工厂,那就不在本法保护之列吗?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提供服务的内涵作明确界定

    李盛霖委员则提出,本法适用范围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受保护比较明确,但对“接受服务”受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掌握和操作。这些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时销售和服务会同时进行,比如美容、医疗、中介服务等。

    因此,李盛霖建议,对提供服务的内涵,在修正案中作进一步界定。这样,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些委员和列席代表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受本法保护

邓秀新委员:对农业生产资料单章作出规定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代表和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增加金融消费的内容,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指出,消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金融消费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是“生活消费需要”,比如消费者购买了银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就不像是买一个商品,理财产品有增值、保值的需求,具有投资的意义。因此“生活消费需要”不能完全涵盖金融消费的范围。建议在本法附则中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提出,应在本法中单列一章,就农业生产资料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以规范生产企业、销售者、农业生产者和政府各自的责任,促进农业发展。

    邓秀新委员提出,本法目前管到了市民的一些消费行为,但对农民的生产资料还缺少规定。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做一些调研,把这部分内容补充进来。

张涛委员:购买房屋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认为,房屋买卖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张涛认为房子也是一种商品,这个领域发生的矛盾非常多。修正案草案对因机动车等耐用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作出了规定。现在购房中发生的矛盾很多,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3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四大看点

    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消法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20年20件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维权大事记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年至2012年间,全国消费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0,089,76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6,368万元,投诉解决率达94.8%。我们梳理了20年来中消协维权的20件案例,借此回顾20年来的维权历程。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