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3年2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000多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600多人,在册管理3300多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实现了“三步走”重大跨越。第一步是试点走,摸石头过河。2009年7月以来,全区积极借鉴试点省(区、市)的成功经验,按照“先启动运行、重点突破,后逐步规范、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整合系统资源,挖掘内部潜力,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先行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和吴忠市利通区试点,2010年7月扩大试点范围,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固原市原州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一定实效,积累了经验。第二步是健步走,助推全面试行。在试点基层上,总结试点经验,2011年7月在银川市召开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部署在全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区5个市,21个县(市、区),243个司法所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区试行。第三步是加速走,实现规范管理。2012年部署在全区开展社区矫正规范管理年活动,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2013年部署开展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点建设,打造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示范县和示范点。通过三步走战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示范有力、积极稳妥、逐步规范、整体工作上水平等鲜明特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好的机制是开展工作的有效保证,2009年,自治区制定印发了《全区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规范性文件,在启动、规范、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10年,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辖、考核、外出务工、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工作,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和接收工作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暂行规定》、《撤销社区服刑罪犯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规定》、《宁夏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2011年联合自治区综治办、编办、财政厅等10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2012年,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2013年《宁夏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标准》已完成草案拟定工作,正在加紧审定。4年来,全区共制定印发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16个,涵盖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教育、帮扶全领域,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公、检、法等政法各部门依法履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实现省级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将社区矫正纳入自治区政法重点项目建设规划,自2009年底开始至2011年底,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三年社区矫正项目建设在全区建立了“两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套教育培训网络、两个矫正室”的社区矫正基础工程。(两个平台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和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一套教育培训网络即建立区、市、县三级教育培训中心;两个矫正室即社区矫正室、心理矫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