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罚款”,人们也许会有一种本能的敌意,或将其质疑为“以罚代管”的简单化执法。但笔者以为,在国人尚未养成遵规守矩良好出行习惯、法不责众仍为闯红灯难禁普遍心理背景下,北京市以罚款方式向“中国式过马路”说不,或许是一种无奈但却有效的治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可惜的是,多年以来,交管部门在依法处罚机动车违章常态化的同时,对行人的违章行为却给予了宽容,以致使其成为司空见惯的“中国式”陋习。这固然有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的畏难因素,更有将行人闯红灯由“违法”降格为“不文明”的认知扭曲。因此,对行人闯红灯的开罚,不仅是对既有法规的尊严维护,更是对国人法治观念的有形强化。
“红灯停,绿灯行”曾是人们自孩提时代就接受的安全教育,因闯红灯酿成的交通悲剧更是触目惊心,让“中国式过马路”止步,其深层次的意义是对生命的呵护,也是对法规的敬畏。(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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