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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缺陷

2013-05-20 11:04: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法制报 

    针对我国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中存在的数额限定偏低,减少诉讼作用有限、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一裁终局形同虚设和撤裁程序增加处理环节,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三个问题,提出三条建议。

    一、扩大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覆盖面及数额标准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最迫切希望受到一裁终局程序保护的莫过于工伤职工,这类群体维权的时间最长,需经法律确认的环节最多。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后,还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不服的,可能经过复查鉴定程序,待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确定后,方才能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处理。如果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凭证的,还必须就确认劳动关系先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极有可能要经过一裁二审。因此,建议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和工伤待遇赔偿案件列入一裁终局的范围,真正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此外,我国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统一了全国因工死亡标准,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建议对一裁终局类案件亦可参照工亡标准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统一全国一裁终局标准,这将有利于消除地域间的不平等,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逐步建立“一裁一审”制

    现阶段保留劳动争议先行仲裁的模式更符合国情,但如何设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议可借鉴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先进经验,逐步在我国实行“一裁一审”制,即劳动争议案件先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一审”的转型。如此一来,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环节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较高审级法院对法律进行权威解释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三、完善仲裁与审判衔接,有效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的设立更加强化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职能,但劳动仲裁部门受各种限制,案件质量不容乐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做出裁决时如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六种违法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撤销终局裁决。因仲裁委员会违法引起裁决被撤裁,承担此后果的却是无辜的劳动者,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在执行时被否定,非但达不到快捷处理劳动争议,反而增加诉累。加之,人民法院的撤裁对于仲裁委员会无根本触动,甚至撤裁的裁定也不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的撤裁行为不能引起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质量的改进,仲裁与法院对一裁终局程序上的衔接存在诸多障碍。建议针对热点劳动争议及仲裁与审判衔接问题由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从立法层面上联合发布指导意见,统一理解与适用,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作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淑华 李 玲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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