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标志着“被告人时代”的真正到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以人为本的第一次回归。然而,作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赔偿得不到兑现的部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所以“被害人时代”的到来,则是我国刑事司法实现以人为本的第二次回归,也是刑诉法需进一步完善之所在。
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
1.刑事被害人救助所涉及案件的范围很小。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救助的比例占绝大多数,而涉财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2.特困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案件数量极少。一方面是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刑事被害人都需要救助,但实际上,也远远没有做到每一个应该或需要救助的特困刑事被害人都得到了救助,受到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还是很少。
3.救助金的数额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每个案件的被害人或家属所受的伤害及损失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于救助金额不应按统一的标准。
4.救助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这几年来所支出用于救助的资金都是来源于财政拨款,源头比较单一,数额较少。
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的成因分析
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在权利保护规范上,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等法律赋予了被害人通过诉讼来挽回自己所受物质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实际上被害人的损失还是往往由于犯罪方的不能履行而成为一纸空谈,这从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实际执行的状况可以反映出来。
刑事被害人重视不够。由于公民的法律素质及自身原因和已经形成的固有的观念,往往刑事特困被害人或者家属一般只有当人身受到伤害时才想到向罪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往往不能从罪犯方得到赔偿,却很少有被害人主动向社会、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完善及建议
转变思想观念。无论是被害人、执法人员,还是其他公民,都需要转变固有被动的传统救助观念,真正从思想层面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深远意义。
确立救助基本原则。包括补充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有限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等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救助工作的全过程,体现救助工作的基本性质、功能,决定救助工作的基本特点,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完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加强救助制度建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国家救助制度,但是在司法改革领域已经在探索之中并付诸实践,为国家设立这项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关于其具体内容,可以从完善救助具体程序、界定救助对象范围、保障救助资金来源、明确救助数额标准等方面来确定,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从而填补国内法律空白。
(作者: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张雪梅 李小芳)
·山东高唐人民监督员参与救助刑事被害人
·福州晋安区检察院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
·陕西靖边检察干警为刑事被害人送救助金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完善
·黑龙江省孙吴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广西宾阳县检察院向刑事被害人和家属发放救助金
·广西宾阳县检察院向刑事被害人和家属发放救助金
·广西东兰检察院给15名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
·广西玉林检察机关三年救助刑事被害人128人
·安徽凤阳检察院救助困难刑事被害人促稳定保和谐
·江西宜丰:救助刑事被害人践行“为民”理念
·江西宜丰检察院检察官上门救助刑事被害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