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播报

虚假航班恐怖信息 法律如何“亮剑”

2013-05-20 09:44: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本月15日、17日两天,国内8家航空公司共计16个航班接到虚假恐怖信息,导致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这两起被业内人士形容为在世界民航历史“前所未有”的恶性事件引起各方广泛关注。航空公司单个航班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万元,数千名旅客为此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面对频发的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恶性事件,如何让扰乱航空安全者不再肆无忌惮地屡屡试法、如何对违法者的处罚不再“轻描淡写”,成为事件过后公众最关注的。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班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突发事件)(2)深航三个航班收到威胁信息 公安已介入调查

    记者16日从深圳市公安局了解到,警方已将多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亮抓获。

    据警方介绍,经过19个小时的奋战,专案组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东莞等地警方的配合下,于16日3时15分在东莞市常平镇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亮(男,26岁,内蒙古人,无业)抓获。经初审,王某亮对多次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目前正在调查当中。

    记者从中国民航局了解到,15日8时起,深圳航空等三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遭遇匿名报警电话,称这些航班上有炸弹,机场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事后证实这些报警信息均为虚假恐怖信息。

    一通虚假电话电话就造成上百万的经济损失

    某航空公司方面告诉记者,若航班接到恐怖信息,本着民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短时间内若无法核实,该航班则返回地面,这一举动将给航空公司造成数以万计的经济损失,除了占航空公司运营成本大头的燃油成本外,还要付给机场降落费等。

    此外,受到威胁的飞机在降落后须接受检查,很有可能这一天都无法继续飞行。在这种情况下,从其他航线上调配飞机来继续执行上述航班则有可能影响航空公司一天的航班飞行计划。航班的不正常起飞或降落都有可能造成该机场后续航班的延误,记者从航空公司内部拿到的数据显示,由于延误时地面飞机的发动机依然转动,延误一分钟航空公司则损失1000元。

    飞机炸弹,不仅仅是虚惊一场

    “《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症结何在

    犯罪成本低惩罚轻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其实非常小”。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法规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一般都“自认倒霉”。

2012年国内六“诈弹”事件处理回顾

    ●2012年8月30日 襄阳至深圳航班起飞后接到匿名男子电话称飞机上有爆炸物,航班紧急备降武汉机场,后被证实是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熊某44小时后在广东东莞被抓获,其因个人原因拨打威胁电话,捏造事实。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9月9日 三亚飞广州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籍乘客余某“想活跃下气氛”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2年9月25日 旅客陈某不满机场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

    ●2012年10月8日 南航CZ680航班因收到匿名威胁信息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经过5个小时的安保检查后,未发现异常,嫌疑人被刑拘。

    ●2012年10月12日 16岁少年刘瑞与父亲口角后,谎称“上海虹桥飞往重庆的航班”有液体炸弹。刘瑞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12月31日 一名27岁女乘客因赶不上当日广州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源:东方网)

 

民航局:正与司法部门协商对威胁民航安全行为加重量刑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局正在和有关司法部门协商,今后对严重破坏民航安全的这一类行为,要考虑加重量刑,以杜绝有人再次以身试法。

    李家祥表示,编造虚假炸弹信息威胁航班安全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应该严厉打击的范畴,我国有关部门实质上在相关方面,也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民航局正在协调司法部门的综合配合。目前,按照刑法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专家观点:“诈弹”频袭 法律如何发力

图片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图片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提高惩治力度 尽快修订航空法    

    目前为止在中国这类犯罪的惩罚,一般一年到一年半,最高是四年,显然没有把他看成是一个严重的处罚。据了解,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航空公司可以考虑给这些发布恐怖信息的人员制定黑名单。此外,现在所用的《民用航空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20多年来没有经过修订,已经有些滞后,我国刑法97年修订以来,民用航空法也没有做修订。那么现在来讲,专门法、特殊法都没有做约定,因此我们建议尽早修订航空法,制定更加专门的部门法,更加细致有针对性的遏制这种犯罪。

    明确侵权损害赔偿 加大法制宣传

    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和旅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为有效应对和防止恶意干扰航空秩序的行为,航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空器、运输货物和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测,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安全隐患。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检查,“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出台解释 对相关刑法罪名予以重新评估

    同一时间针对多架飞机的“诈弹”威胁,不排除有组织有预谋的破坏,其危害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新型恐怖袭击”,需要加大惩处力度。这种蓄意制造的恐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组织理应被视为恐怖组织。然而,我国刑法对何为恐怖组织,何为恐怖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许因为刑法同时规定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被认为必然和这些暴力性犯罪挂钩。

    因此,这也需要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和调研,是否有必要将恐怖组织罪的范围予以评估,不再仅限于暴力性恐怖性犯罪,将“有组织蓄意散布恐怖威胁信息”的组织包括进去?

 

“航班诈弹”还需法治排险

基于此,在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里,当个别公民的行为举止与公共利益格格不入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社会成员普遍期待的他律责任,及时补足公民自律意识参差不齐造成的洼地——尽管我们可能无法阻止有些人编造、传播恐怖信息以泄私愤,但我们却可以通过严厉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让恶作剧者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惨重代价。一来可以让利益受损者不至于无奈地选择“自认倒霉”;二来更可以通过以儆效尤的方式提醒、倒逼广大公民看清法律这条高压线,以强化自律意识。

总之,面对一再出现的“航班诈弹”案件,利益受损方却只能无奈地“自认倒霉”,这足以提醒立法机关有必要及时补足法治短板。    通过修缮民航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同时,严格追究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当“航班诈弹”制造者切实领教法治“炸弹”的威力,此类“航空诈弹”事件才能减至最少。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