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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航班恐怖信息 法律如何“亮剑”

2013-05-20 09:44: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2012年国内六“诈弹”事件处理回顾

    ●2012年8月30日 襄阳至深圳航班起飞后接到匿名男子电话称飞机上有爆炸物,航班紧急备降武汉机场,后被证实是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熊某44小时后在广东东莞被抓获,其因个人原因拨打威胁电话,捏造事实。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9月9日 三亚飞广州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籍乘客余某“想活跃下气氛”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2年9月25日 旅客陈某不满机场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

    ●2012年10月8日 南航CZ680航班因收到匿名威胁信息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经过5个小时的安保检查后,未发现异常,嫌疑人被刑拘。

    ●2012年10月12日 16岁少年刘瑞与父亲口角后,谎称“上海虹桥飞往重庆的航班”有液体炸弹。刘瑞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12月31日 一名27岁女乘客因赶不上当日广州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源:东方网)

 

民航局:正与司法部门协商对威胁民航安全行为加重量刑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局正在和有关司法部门协商,今后对严重破坏民航安全的这一类行为,要考虑加重量刑,以杜绝有人再次以身试法。

    李家祥表示,编造虚假炸弹信息威胁航班安全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应该严厉打击的范畴,我国有关部门实质上在相关方面,也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民航局正在协调司法部门的综合配合。目前,按照刑法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专家观点:“诈弹”频袭 法律如何发力

图片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图片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提高惩治力度 尽快修订航空法    

    目前为止在中国这类犯罪的惩罚,一般一年到一年半,最高是四年,显然没有把他看成是一个严重的处罚。据了解,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航空公司可以考虑给这些发布恐怖信息的人员制定黑名单。此外,现在所用的《民用航空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20多年来没有经过修订,已经有些滞后,我国刑法97年修订以来,民用航空法也没有做修订。那么现在来讲,专门法、特殊法都没有做约定,因此我们建议尽早修订航空法,制定更加专门的部门法,更加细致有针对性的遏制这种犯罪。

    明确侵权损害赔偿 加大法制宣传

    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法律要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和旅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为有效应对和防止恶意干扰航空秩序的行为,航空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航空器、运输货物和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测,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安全隐患。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也应该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检查,“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制宣传,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出台解释 对相关刑法罪名予以重新评估

    同一时间针对多架飞机的“诈弹”威胁,不排除有组织有预谋的破坏,其危害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新型恐怖袭击”,需要加大惩处力度。这种蓄意制造的恐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组织理应被视为恐怖组织。然而,我国刑法对何为恐怖组织,何为恐怖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许因为刑法同时规定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被认为必然和这些暴力性犯罪挂钩。

    因此,这也需要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和调研,是否有必要将恐怖组织罪的范围予以评估,不再仅限于暴力性恐怖性犯罪,将“有组织蓄意散布恐怖威胁信息”的组织包括进去?

 

“航班诈弹”还需法治排险

基于此,在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里,当个别公民的行为举止与公共利益格格不入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社会成员普遍期待的他律责任,及时补足公民自律意识参差不齐造成的洼地——尽管我们可能无法阻止有些人编造、传播恐怖信息以泄私愤,但我们却可以通过严厉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让恶作剧者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惨重代价。一来可以让利益受损者不至于无奈地选择“自认倒霉”;二来更可以通过以儆效尤的方式提醒、倒逼广大公民看清法律这条高压线,以强化自律意识。

总之,面对一再出现的“航班诈弹”案件,利益受损方却只能无奈地“自认倒霉”,这足以提醒立法机关有必要及时补足法治短板。    通过修缮民航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同时,严格追究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当“航班诈弹”制造者切实领教法治“炸弹”的威力,此类“航空诈弹”事件才能减至最少。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