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制办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严格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检查计划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办申报;各级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从严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批准、登记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批准的计划开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完善监督机制,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为使监督更加有效,省法制办在省内各地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省法制办:0431-82774566;长春市法制办:0431-88775771;吉林市法制办:0432-64805922;四平市法制办:0434-3260031;松原市法制办:0438-2293050;通化市法制办:0435-6172789;白山市法制办:0439-3223654;白城市法制办:0436-3226700;辽源市法制办:0437-3524298;延边州法制办:0433-2837728;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0433-5710105。(马秋颖 赵鸣雷 /记者 黄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