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矫正行人违反交规的问题上,“运动式治理”不仅难以完成预期的治理任务,甚至会带来负面效果。如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有可能严重削弱执法公信力。
深圳市交警局日前发布消息,从5月23日开始将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分档处罚”,罚款从20元到100元不等。现场不配合执法的行人还可能被拘留,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录到全国交通违法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被禁止办理考驾照等业务。
随着这一消息的出炉,行人闯红灯现象再一次受到公众关注,究竟应当如何才能有效治理也成了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毫无疑问,要想有效治理这一问题,对症下药,首先需要找到病根才行。而行人闯红灯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演变成“凑够一拨就走”的现象,以下几条原因甚为关键。一是闯红灯的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薄弱。由于行人闯红灯在中国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一直以来也很少为此受到处罚,人们对其甚至已经不以为意。二是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所谓“凑足一拨人就走”的过马路理念,其实也折射出了“法不责众”的传统法律认知。另外,行为一旦不断得到重复并能获取收益,就会逐渐演变成为习惯。闯红灯的行为一旦成了习惯,也就很难得到纠正。
前些年在关于交通肇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问题上,“撞了白撞”规则曾引发民众的广泛争议。在机动车与行人的责任分担上,不同的利益立场促使民意呈现出高度分裂状态。今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妨考虑提高行人的违法成本,降低无过错方的责任风险,令道路损害赔偿更加符合法理。
在具体的治理措施上,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而不是相反。防止将处罚作为主要甚至唯一手段,甚至蜕化为政府财政的创收来源。毫无疑问,罚款只应是手段而非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应是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本追求。在这一点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行政处罚法就已经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交通违章的治理问题上,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治理也不应当只是搞运动,而是应长期坚持。
行人闯红灯看起来只是一个社会现象,但其实却蕴含了很多东西。矫治违章其实也是整个社会治理活动的一部分。这其中不仅有文化的因素,更有制度的成分;不仅有国民素质的要素,也还有政府的能力与态度问题。而治理得如何,则无疑是检验政府法治建设之耐心与毅力的一杆标尺。
(作者:天津医科大学 何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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