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会议纪要,在全国率先就土地非诉行政执行全面推进“裁执分离”机制作出规定,推进浙江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
非诉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和行政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而国土领域的非诉执行更是“难题中的难题”。201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确立了“裁执分离”的非诉强制执行新机制。
浙江高院会同省政府复议办、省国土资源厅等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问题并形成《纪要》。
《纪要》明确提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要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新机制,努力破解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主体问题,《纪要》明确可由政府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对政府尚未确定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县(市、区),可由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对个别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纪要》规定也可由法院执行,但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落实执行所需要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等。同时,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同时载明由地方政府或由其确定的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纪要》还就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中司法与行政的互动等问题作出规定。(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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