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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诈弹”“拆除”更要免除

2013-05-20 08:24: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伍鲲鹏)随着犯罪嫌疑人季某18日上午落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导致5月17日11架航班备降或返航的“诈弹”案件告一段落。案件审理将如何发展、会对杜绝此类恶性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拭目以待。

  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相比,航空安全尤其脆弱。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不仅会对航空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会对乘客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从而引起安全恐慌。对于这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理应从严惩处。

  从严惩处,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我国刑法虽然对编造恐怖信息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缺乏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航空安全与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适用同一条款,处罚力度也明显过轻。

  从严惩处,需要执法更加严格。近年来,我国以恐怖信息威胁航班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过轻。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但事后责任人只接受了批评教育或者刑事拘留;2012年“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被告人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轻纵少罚,很难为人们提供警醒。

  从严惩处,还要在普法宣传上多做文章。近年航班“诈弹”案件的成因,很多是乘客为自己赶上航班而故意制造恐怖信息令航班晚点,或者是为泄私愤“报复社会”,还有少数人纯属恶作剧。案件查处过程显示,部分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了解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张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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