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交警、人民调解员一起研究讨论案件。
针对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马拉松”式理赔现象,自2007年以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就开始通过推动“审判”、“保险”双前移,协调法院、交警、保险公司三方搭建起了交通事故联调平台。
如今,这一平台已扩展到所有涉及交通事故的部门,通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中心,实现了交警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诉讼、技术鉴定、法律援助、保险理赔“六位一体”,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一站式服务,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结时效明显缩短。
日前,德州市委书记吴翠云作出批示,对乐陵高院的做法表示肯定。
□交通事故理赔难
催生“三方联动”
位于冀鲁交界处的乐陵市,是山东省的北大门和主要进京门户,有3条高速和4条省院公路穿境而过,商贸物流业发达,交通事故多发。由于交通事故涉及肇事司机、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当事人,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理赔等整套程序下来,有些纠纷彻底解决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虽然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肇事车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但现实中落实不了,导致交通事故“马拉松”式理赔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交强保险款是交通事故赔偿的唯一的来源,肇事方往往由于垫付能力有限,又担心赔偿款不被保险公司认可等原因,先行垫赔积极性不高;二是当事人因不熟悉理赔程序和相关规定,理赔时费时又费力;三是保险公司担心保险款提前交给受害者可能招致另一方追索,而选择拉长“理赔期”。
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难、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实际,2007年7月,乐陵法院就积极探索审判、保险职能“双前移”的思路和措施,成立了民三庭(又名交通事故审判法庭),作为常设机构入驻市公安交管部门,实行咨询、立案、调解、开庭、执行“一站式服务”。同时,主动联系市交警大队和德州、济南、滨洲以及河北沧州、天津市等地处乐陵周边地带的29家保险公司,建立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并将各方联系人姓名、职务、电子信箱、手机号码公之于众。
2010年5月,乐陵市法院又将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一并列入诉讼处理,解决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的问题。这比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可一并处理的规定,提前了两年多。
□审判保险双前移
摈除“马拉松”理赔
前不久,乐陵市居民潘某被一辆外地车撞伤,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乐陵法院接案后,立即与交警取得联系,证实情况属实后,拨通保险公司“三方联动”联系人的电话,向其说明案情,并传去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天后,潘某便拿到了保险公司汇来的10多元赔偿款。
在采访了解到,根据三方联动的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对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主、挂靠单位和保险投保等调查清楚,以方便法院立案审查。交警部门行政调解不成功的,要指导受害人及时到法院起诉、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手续,以便法院提前介入,避免赔偿义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介入后,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同时,按保险公司要求,收集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理赔材料,送达有关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核查,交向受害者提前支付赔偿金。
“如今办理乐陵交通事故案件的交强险理赔手续,只需与法院通个电话、邮寄理赔款,就可顺利处结理赔工作。不仅能使受害人短时间内拿到保险理赔款,我们也节约了大量人力财力!”天津某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赞叹道。
据乐陵法院民三庭庭长郝志华介绍,在推进审判和保险前移实践中,他们发现,因涉及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形不成合力,导致不少案件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等,理赔难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去年12月,宁津县的刘某驾车途径314省道乐陵段时,因轿车驶入逆向车道,分别与一辆载客摩托车和某物流公司货车碰撞,造成刘某车中的桑某一家五口四死一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桑某的儿女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多次上访闹事。乐陵市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让主审法官、当事人、被告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涉及交通事故部门全程参与到鉴定过程中,保证了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此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天便圆满解决,赔偿款在10天内便全部到位。
乐陵法院院长杨坤说:“把这种多部门联动的快速处理机制长效化,实现各部门职能对接,优势互补,能有效解除交通事故中‘马拉松’式理赔的现象。”
□多部门联动调解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借鉴所有涉及交通事故部门在处理桑某案件中建立的快速联动处理机制,2012年12月初,乐陵法院牵头在该市交警大队事故大厅成立了由法院、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保险公司、鉴定中心合署办公的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服务中心,并设立指挥中心、信息共享中心、咨询台、调解室、巡回审判庭,推行交警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诉讼、鉴定、法律援助、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郝志华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贯穿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一些因行政调解受多种因素制约无法解决,而又非法院职责范围的难题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能。
不久前,乐陵市居民李某骑电动车行车,在市区湖滨路机非混合车道与杨某停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碰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半月之后,死者亲属到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中心求助处理,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杨某表示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认可,但无力赔偿,交警部门告知其到法院诉讼,法院当天在联动调解中心审查、立案,第二天将相关材料关达各方当事人,并召集当事人、保险公司调解,很快即调解结案,由肇事车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39.7万多元,调解书确认后5日内便全部履行到位。
据统计,实行交通事故联运调解机制以来,乐陵市年均300余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结时效明显缩短,最快可当天结案,受害者5日内拿到赔款,连续六年无一例改判、发还、上访案件发生。(郑春笋 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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