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终审宣判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6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六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人体器官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有期徒刑六年,并各处罚金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蒋某波(在逃)与“吴哥”、“莫哥”(姓名不详,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同年7、8月份,蒋某波租下被告人常某梅、李某财夫妇的房屋做手术场地。蒋某波、“吴哥”、“莫哥”先后组织被害人刘某等9人到兴安县县城集中居住,等待配型成功后出卖肾脏。蒋某波雇请被告人蒋某林、李某(另案处理)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某军、张某义、张某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被告人常某梅、李某财协助护理手术后供体人员。
同年8月11日,由蒋某林主刀先后为供体刘某、洪某某做了左肾摘除手术,而后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吴哥”由其出卖。蒋某波从“吴哥”处得款14.4万元元,除支付给供体4.4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各被告人瓜分。
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蒋政林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