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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化解矛盾:法院和政府应架“三座桥”

2013-05-18 09:3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 

政府和法院需要相应的共同做好三项工作,在法院和政府之间架起“三座桥”,以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多数与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二是日趋增多的社会矛盾通过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法院不仅要做出法律结论,还要解决实际问题,但在整个过程中,却难以得到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帮助,不仅造成审判压力大,且因法院职能所限而导致效果不好,法院难承其重;三是在处理一些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特别是上访案件中,法院更需要得到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而现实中法院也往往是孤军奋战。

针对上述三种现象,政府和法院需要相应的共同做好三项工作,在法院和政府之间架起“三座桥”,以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建议落实制度。虽然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在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但由于没有刚性的制度要求,造成政府部门对待司法建议的态度因人因事而异,效果大打折扣。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进入司法途径解决的各类案件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虽然成因复杂,但审判实践反映出,这些案件多与政府部门违法行政、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管理缺失、基层组织不发挥作用有直接关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审判结果与政府行政“两张皮”:法院就案办案、审判了事,政府则对这些因社会管理不足所引发案件的法律判断和审理结果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法院和政府之间没有架构起沟通的桥梁,更没有形成加强行政管理的机制与措施,也大大弱化了司法判决的调整、规范和引导功能。可以预见,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社会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依然会有增无减,也将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使司法建议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人民法院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发案件进行调研,通过数据、事例的分析,研究和发现政府管理、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与规范性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对这些司法建议应从制度上进行研究,并转化为政府行政的明确政策、具体机制和操作办法。从而避免争议,在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这样的机制和方法针对性强,不仅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更好地实现审判的服务、规范与保障功能。

二是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基层组织调解员队伍,实现与诉讼的真正对接。我国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已对人民调解工作从立法角度进行了规范,现在需要的是政府的重视与落实,特别是解决好调解员队伍的遴选、培训、考核、待遇以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问题。法院欢迎《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因为大量的民事纠纷(包括民转刑案件)均属婚姻家庭、土地流转、相邻关系、合伙、劳动争议等,这些纠纷多发生在同村、同社区、同企业,如果依靠当地基层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大部分是可以化解的。近几年,目前很多法院已经主动介入诉调对接工作,在做着政府应当承担的事情:如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自己招来法院退休法官和志愿者做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办公地点和经费由法院承担等等。但由于没有人员和财政的稳定保障,人民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其中的关键在于政府要真正重视和落实《人民调解法》,建立起人民调解网络平台,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待遇、有管理、有考核,把人民调解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财政保障机制建立起来,法院与之配合,实现诉调对接,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规范司法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对方没有执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和生活困难的涉诉信访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目前这项工作虽然也在探索,但却在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审批程序上不规范、不明确,有的地方由党委政法委控制着一部分救助资金,其他不足部分一般由法院自己去筹钱解决,或法院请求当地政府予以支持,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救助标准和程序的模糊和各行其是的做法,有的救助成为“花钱买稳定”,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质疑。必须明确,司法救助的性质是一种国家职能、政府行为,而不是法院拿钱去救助,也不是基于维稳压力去救助。这项工作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明确法院和政府之间进行司法救助的法定条件和运行机制,并由政府把救助工作承担起来,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笔者认为,在创建法治政府,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今天,做好这几项工作恰逢其时,也十分迫切。

刘 健(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