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过马路”近几个月来整治得如火如荼,最严厉如深圳,近日当地交警局发布消息,从今年5月23日开始将正式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分档处罚。据悉,现场不配合执法者还可能被拘留。且不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矫枉过正,笔者也无意否定整治“闯红灯过马路”这种不文明现象的积极意义,只是认为依靠类似的“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并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思维。
整治“闯红灯过马路”暴露出我们的“运动执法”。它有着多种表现,典型之一是集中行动、一哄而上。上头有了指示精神,下面就要贯彻落实。
当然,贴大字报、喊宣传口号的时代已经远去,但“运动执法”的思维惯性依然存在,于是有“集中整顿”,有“XX整治周”,有“XX宣传月”。工作像一阵风,所到处飞沙走石动静颇大,走远后却一切照旧归于平静。于是有闯红灯者自认倒霉“撞在了枪口上”,酒驾者后悔莫及“应该避过这阵风头”,这样的执法效果,很难从根本上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只是加重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法治建设,需要文火慢熬,不要急火爆炒;需要渐变和渐进,不需要运动和口号。
另一方面,执法必严,本来用不着商量,但在我国,于“守法”和“违法”间似乎有一些灰色地带,需要靠运动来提个醒、表个态,划清是非界限。殊不知,你违法,或者不违法,法就在那里。
——李义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