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评查工作,对2010年以来生效的涉外商事海事一审案件进行评查,通过自查、互查和交叉评查等方式,共评查案件300余件。
天津高院评查组及时召开座谈会,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总体质量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发现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规范涉外送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规定的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途径送达司法文书,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成功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规范合议庭评议程序,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笔录应当详细记载评议过程。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统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文书样式,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全面客观反映当事人诉辩情况,清晰论述案件管辖和识别的具体情况,列明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做到说理透彻,论证充分,语言规范、准确。(于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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