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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依然普遍立法救济不可缺失

2013-05-16 17:08: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是指基于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原则、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非常普遍和严重。

    就业歧视可以分为市场性歧视和制度性歧视。市场性歧视是指以某种社会风气、价值观念、习惯方式对某些人群进行排斥和限制,这些限制和排斥行为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而制度性歧视是指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对某类人群的歧视倾向。在我国大多属于市场性歧视,即违反法律依据、没有合法目的的歧视。

    在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因隐婚行为而被辞退的张女士、因长相丑而被解雇的孙女士都是就业歧视的受害者,她们的遭遇反映了就业歧视对就业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巨大破坏。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就业歧视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加剧了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损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对就业市场的反歧视绝不可等闲视之。

    由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日益增加,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依然很不完善,使许多反就业诉讼只能不了了之。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就业歧视采取的是原则性立法,本身没有对就业歧视行为做出具体的救济措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上都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我们希望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遏制日趋增加的就业歧视行为。(胡勇)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