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产品
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企业将吊证
国家安监总局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禁生产、经营超规格、超药量及燃放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2013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发布实施。新标准对烟花爆竹的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级别和消费类别,抓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实施变更。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许可生产、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
同时,严禁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产品药量、级别、类别标注与实际不符,特别是严禁将危险等级高的专业燃放产品标注为低危险等级产品进入个人消费市场销售;严禁将本企业产品标注为其他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标注本企业名称贴牌销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对采购的产品严格验收把关,严禁采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
通知要求,对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流向登记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收缴销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处罚;对逾期不改以及屡次发现同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记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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