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已成为我国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其公开的对象有两个,即案件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司法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为价值取向。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够全面和深入,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如在某些方面公开得不够,在某些方面则限制得不够。为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本人认为应注重做好“四个把握”。
把握好公开的范围
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指审判过程要公开、审判结果要公开、审判理由要公开。审判过程公开是指除仅有的例外情况外,审判过程中的所有程序都是对公众公开的,大家可以有目共睹。审判结果公开是指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其最终的裁判结果要公开宣告,公之于众。审判理由公开是指在公开审判结果的同时,必须公开裁判的理由。裁判理由包括证据分析判断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适用法律依据、运用的法理事理及论证推理过程等。
审务公开类似于政务公开,其对象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其作用主要在于体现法院整体的公开、透明,以消弭司法神秘感,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提高司法的亲和力。审务公开包括司法规则公开、法院情况公开、司法监督公开。广义的司法规则包括司法工作流程及其相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高中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或会议纪要等。法院情况指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机构部门及其职能、人员状况、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基本信息。司法监督包括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监督渠道均应畅通开放。
把握好公开的内容
公开的内容要具有“四性”即真实性、针对性、充分性、信服性,不可或缺其一。司法公开的内容要以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最关心的司法信息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且内容真实有效。公开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如审理活动和裁判活动等;既包括审判方面的也包括审务方面的,如审判活动和法院情况等。所谓公开的“充分性”是指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司法信息,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告知,明白无误地让其知晓、解惑,如裁判理由等信息。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司法信息主要有:案件承办法官及其联系方式、审判执行的程序流程和进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材料、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理由、法官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常用的司法规则、违反诉讼义务、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等。
把握好公开的方式
公开方式和途径的选择应坚持以案件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乐于接受的、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能最大限度获取司法信息方式为原则。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社会主体多元,加之被公开的内容特性各异,故公开的方式应是多样的。审判活动过程公开应以现场式和准现场式的公开方式为主,如庭审现场旁听、现场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等;裁判结果及理由公开应以书面文字方式公开为主,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公开裁判理由,而裁判文书自身的公开,应以电子网络为主要公开载体;审判执行流程和序时进度公开,现阶段应以传统书面告知的方式为主,以电子数据查询方式为辅;审务信息的公开,以电子数据查询方式、公告为主,以传统书面文字公示为辅。
把握好公开的效果
公开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增进司法的亲和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公开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为公开的价值取向,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多样,但不可为了创新公开方式而形成公开乱象。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是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打官司,让老百姓打官司便捷高效,少跑路、少花钱、少耽误时间。司法公开的宗旨是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庭的透明、审判的阳光、法官的正义、司法的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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