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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查程序和机制 避免错案发生

2013-05-16 10:3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从诉讼流程上看,错案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无论是侦查环节,还是此后的起诉、审判阶段,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与食品安全领域类似,为了确保侦查阶段的最终“产品”——案件的质量,必须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质量管理。现阶段侦查过程的整个“流水线”仍缺乏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取证环节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严重的案件质量隐患,如果无法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就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错案反映出,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已有的错误会不断固化,越来越难以纠正。换言之,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纠错或者防错的机制应当尽量提前设置。

  刘静坤

  侦查是起诉、审判的基础。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错案发生,应当注重从侦查环节入手消除错案的致因和隐患。既要强化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坚决杜绝非法取证;又要完善侦查质量管理机制,建立侦查环节的纠错防错机制。

  近期接连公之于众的几起错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许多公共事务尤其是敏感话题,社会各界可能都存在意见分歧,但是对于错案,几乎所有人都会持反对态度,原因就在于错案不仅与正义背道而驰,而且严重侵犯了无辜者不被治罪的权利。理性地对待错案,不仅需要依法及时纠正错案,更需要深入地剖析错案的成因,有针对性地完善诉讼程序和管理机制,进而从根本上避免错案的发生。

  从诉讼流程上看,错案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无论是侦查环节,还是此后的起诉、审判阶段,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侦查是起诉、审判的基础。因此,反思侦查阶段错案的致因,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机制,对于预防和及时纠正错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侦查阶段错案的两大致因

  从目前暴露出的错案看,侦查阶段导致错案的致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侦查取证行为不合法不规范。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非法取证,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此类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具有极大的虚假可能性,尤其是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通常是导致错案的直接原因。二是选择性取证。一些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仅仅关注那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忽视或者无视那些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被告人缺乏实质辩护能力,尤其是缺乏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选择性取证所产生的偏见效应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正,选择性取证所构筑的证据体系歪曲了事实真相,极易导致错误地认定被告人有罪。三是鉴定错误。鉴定意见通常被称为科学证据,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物证的鉴定、分析也可能会出现错误。因为实践中鉴定意见被赋予较高的证明力,而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通常都认定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所以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出现错误。

  第二,侦查阶段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完善。与食品安全领域类似,为了确保侦查阶段的最终“产品”——案件的质量,必须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质量管理。现阶段侦查过程的整个“流水线”仍缺乏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取证环节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严重的案件质量隐患,如果无法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就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同时,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错案反映出,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已有的错误会不断固化,越来越难以纠正。换言之,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纠错或者防错的机制应当尽量提前设置。因此,在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纠错或者防错,在成效或者效果方面显然不如在侦查环节纠错或者防错那样及时和有效。

  侦查阶段纠防错案的制度对策

  立足侦查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了切实有效地预防错案以及及时纠正错案,亟须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侦查程序和管理机制。

  第一,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配套司法解释,持续提高侦查取证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观点认为,目前已经发现和纠正的多起错案均是十多年前的旧案,随着DNA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领域的普遍应用,现阶段的侦查取证水平已经今非昔比,错案发生的几率已经大大降低。这种观点未能认识到现阶段侦查取证程序还有待规范,实践中还存在非法取证、选择性取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致因,因此,上述观点在实践中是危险的和有害的。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既要提高侦查取证的技术水平,更要推进侦查取证程序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配套司法解释吸纳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系统地完善了证据制度,尤其是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这些规定都是侦查取证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引,有助于纠正和避免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和不规范取证等问题。因此,要以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和配套司法解释为契机,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认真吸取错案的深刻教训,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从源头上避免案件的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第二,建立完善侦查阶段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及时消除错案隐患。为了系统地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有必要借鉴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侦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方面,要强调“由现场到法庭”的证明体系。从侦查阶段提取相关证据时起,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时止,与该证据相关的取证法律手续、取证人员、时间、地点和后续保管、辨认、鉴定等情况都必须记录在案,尤其是对于证据的动态变化,更要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从而建立完整、规范的“证据保管链条”,确保相关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侦查过程的动态管理。建议成立专门的侦查质量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担任专门的侦查质量管理者,负责对侦查环节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取证工作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或者取证不规范等情形,就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补充完善证据材料,认真按照法律规定把好侦查阶段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消除错案隐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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