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3年1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小凡(化名)诉被告郑女士(化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小凡的父母将小凡寄托在被告郑女士开办的“厦门市剑桥双语幼儿园杏林分园”代为照看,接受学龄前教育。2012年6月30日18时许,小凡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倒,后经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原告父母花费医疗费等17306元。
原告父母认为小凡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疏于照顾和管理,园长郑女士应该赔偿相应损失。被告郑女士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不属于幼儿园照看孩子的时间,且家长主张的医疗费用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小凡起诉称郑女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
集美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事实,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00元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集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被告郑女士开办的幼儿园未办理任何相关证照,并存在四年有余,且这种情况在辖区还很普遍。这些未依法核准开办的幼儿园,普遍存在师资队伍不健全、硬件设施不完善、收费不规范、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教育教学问题突出、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安全事故频发等诸多问题,如果不严格规范和管理,将给学龄前儿童带来身心伤害,给幼儿所在家庭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也将造成不利的影响。针对以上情况,集美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集美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加快公办园建设步伐,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对全区幼儿园进行综合排查,保障幼儿人身安全和幼儿园的安全秩序。
【建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集法建【2013】第06号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高旭诉被告黄雪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黄雪霞所创办的“厦门市剑桥双语幼儿园杏林分园”未办理有关证照,并存在四年有余,据向杏林街道、杏滨街道了解,此类情况在辖区还较为普遍,由于这些未经批准的幼儿园虽在客观上为广大幼儿提供了更多的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缓解了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满足了广大家长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但由于政策、体制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硬件设施不完善,收费不规范、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教育教学问题突出等问题,尤其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为此,特建议:
一、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政策,并采取有利措施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学前教育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建议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步伐,对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及时审批,明确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标准、程序,规范办园行为。
三、建议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引入片区管理机制,即将全区幼儿园划分为若干个片区,每个片区由一所公办园和几所民办园组成,公办园为民办园提供管理、保教、师资培训等全方位帮助,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教师队伍得到发展,同时也提高公办幼儿园自己的水平。
四、建议对全区幼儿园进行一次综合排查,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质量下降的幼儿园应对其采取停业整顿、通报或降低类别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坚决予以关闭,对园内孩子进行妥善合理分流,消除幼儿家长的后顾之忧。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件:(2013)集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效果】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局党委会进行研究,并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汇报,并积极采纳集美区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积极开展民办幼儿园的整治工作。区政府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由教育、镇街、公安、消防、建设、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于整改较到位,并经镇街、公安、卫生、建设、消防、教育6部门现场评估确认的无证园报区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审批。对确实无法整改又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园已责令停办4家。
二、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依法审批民办幼儿园。目前全区已有公办园14所,2013年秋季将增开3所,制定公办园办园规划。向全社会公开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审批标准、程序,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标准、程序要求给予办理。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过开展检查、督查、评比、年检等措施,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对民办幼儿园的定级评估工作试行奖励扶持政策,凡晋升一个级别的幼儿园由区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同时,区教育局还要求各公办中心幼儿园负责各片区民办幼儿园的教研培训工作,具体指导教育教学。(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张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