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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听证调查

2013-05-16 09:39: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需开庭审理外,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并没有规定审查的形式,也就是说:既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开庭审查。然而,书面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消解当事人“怨气”、不满及不解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听证程序在解决此问题方面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四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方面进行了建设性的实践……

    掌握新证据 化解旧矛盾

    事实上,对书面审理不利于发现新证据及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局限性,法官均认可。然而,即使是西方国家的再审程序,也大都未对再审审查规定听证或类似的开庭程序。

    重庆一中院对申诉、再审审查听证程序的认识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

    “为什么同是买供电所的门面房,别人就拿回了全部本金5万元,我就只拿回3.2万元?”2009年1月的一天上午,林某手里拿着一份判决书复印件,来到重庆一中院信访窗口反映情况。

    之前,林某通过肖某购买了C县供电公司下属供电所职工集资的门面房,后肖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决。林某以C县供电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供电公司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林某3.2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林某曾于2008年5月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再审,该院经书面审查,驳回了林某的再审申请。

    现在,林某手中所持判决书是其最近找到的新证据,内容是重庆一中院二审改判C县供电公司全额赔偿舒某购门市本金5万元。林某认为,舒某与自己遭遇相同,案件事实和内容一样,一审判决也一样。经过重庆一中院二审改判,舒某得到了5万元的赔偿,这足以证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故请求再审。

    重庆一中院经复查听证后,认定林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于是依法启动了再审程序。2009年3月,根据同一类型案件的判决一致性,重庆一中院最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林某全部本金损失。

    林某的案件引起了重庆一中院立案庭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法官和相关领导的思考:申诉复查案件应当怎样审理才能提高审判质量?尤其是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申诉理由,如果继续延用书面审理方式,能不能发现或掌握新证据?而且,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的判决可能存在些许瑕疵,虽不至于提起再审,但简单地判决维持如何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立案庭法官张敏说得更尖锐:“如果申诉、再审不能解决问题,只是过一趟,那还要这个程序干什么?”

    在此情况下,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同年3月16日,重庆一中院出台了《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规则》。2010年,该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率为24.65%。

    听证为原则 不听证为例外

    重庆一中院时任院长黄明耀对2010年的再审听证率并不满意。

    事实上,2009年3月重庆一中院出台的《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规则》将可以听证的案件范围限定在以下五类:案情重大、复杂的;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原审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缺席判决的;有调解、和解必要和可能的;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在推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的实践中,重庆一中院确实纠正了许多原审案件中的问题,甚至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

    尝到“甜头”的重庆一中院决心全面铺开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

    2011年7月,经过研究,重庆一中院出台了《再审审查听证流程暨提纲》、《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等文件,决定:办理申诉、再审复查案件须以听证为原则,以不听证为例外。

    几年来,重庆一中院申诉、再审审查听证率逐年提高:2010年办理申诉复查案件361件,听证89件,听证率为24.65%;2011年办理申诉复查案件366件,听证221件,申诉听证率达到60.38%;2012年办理申诉复查案件292件,听证258件,申诉听证率高达88.36%。

    当然,“原则上进行听证”与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是两个概念:前者指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绝大部分案件进行听证或开庭审查;后者指对具体案件中的所有问题进行审查。在此方面,重庆一中院的《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部分审查”的原则,即:“听证坚持效率原则,应围绕申诉、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不对案件作全面审查。”

    听证内容:突破“部分审理”

    “部分审查”原则着重于纠错功能,而重庆一中院出于息事宁人考虑的听证案件范围中的“有调解、和解必要和可能的”一条规定,本身就潜伏了突破“部分审查”的因子。立案庭的法官们在“息事宁人”的轨道上,更是收获了不少“全面审理”的喜悦。

    4月3日中午时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笑声不断,随着双方当事人的声声“谢谢法官,谢谢你们”,朱学与朱明这对兄弟几年的恩怨就此化解。

    朱学与朱明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因朱明在朱学承包地上修建农房一套,双方发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合川法院一审判决朱明返还朱学承包地。朱明不服,向重庆一中院上诉,该院二审予以维持。朱明仍不服,向该院申诉,此时,朱学已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诉人朱明坚称所占土地是母亲的地;被申请人朱学则称该地是为了方便母亲耕种,给母亲的,并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整个案件并不复杂,一、二审从法律规定上支持朱学的主张。但审判员张小玲仍然联系合川法院执行局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通过听证,张小玲发现,虽然两兄弟现在势同水火,但2006年朱明建房时朱学并未提出反对意见,说明当时双方关系不错。张小玲数下合川,在当地法院支持与配合下,分别对双方从法律事实和情理上进行释明、劝导,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明补偿朱学1万元,并退还没有占用的土地。朱明当场兑现了补偿款,朱学也当场撤回了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事实上,重庆一中院申诉、再审中许多案件的听证处理都超越了“部分审理”,进入了“息事宁人”的轨道。

    在调查中,记者的确感受到了重庆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对听证中调解案件、息事宁人的追求。该庭副庭长余华向记者介绍,该庭近几年来调撤案件数量呈递增态势:2010年17件,调撤率为4.71%;2011年70件,调撤率达到19.13%;2012年97件,调撤率为33.22%。“说实话,在搞听证之初,没想到许多案件都有调撤的空间,也没想到听证后调撤效果这么好!”她高兴地说。

    余华的兴奋有坚实的数据支撑:2010年,重庆一中院信访总量为3735件次,到2012年已减至2477件次,下降了33.7%。

    听证方式:突破法庭审理

    重庆一中院不仅进行听证,还不只是在本院听证。

    今年1月18日,在大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顺利调结。

    蒋某今年63岁,是大足区中敖镇农民,2007年10月到2011年10月间,不识字的他曾多次在某银行大足支行下属分理处办理定期下账转存业务,后来他发现账上金额和他实际存款金额不符,账上金额少了5000元。2012年5月,蒋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该案经大足法院审理后,以蒋某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银行多下了5000元账为由,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蒋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再审。在该案复查过程中,审判长张敏通过认真审阅原审卷宗发现,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但作为申请再审人的蒋某已年过六旬,情绪激动,特别是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尤为严重,稍有不慎,就易激化矛盾。另一方面,银行在本案中也存在存、取款手续不规范的瑕疵,尤其是在双方存在争议的存款凭条、储蓄利息清单上客户签名处,只有客户私章,而无客户签名。如果能通过做银行的工作,促使银行尽一份责任,就有可能会最大程度地化解本案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根据以往经验,银行内部规定严密繁琐,如果在本院听证,通常由支行合规管理部门或个人业务部门员工出庭,他们的权限较小,需要层层上报才能有所作为。而到当地听证,可以直接找到银行相关领导沟通,他们的权限较大,便于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张敏这样分析道。

    在找准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后,张敏先后三次到大足听证,听取双方意见,通过不厌其烦地为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终于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和“心结”,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执著的精神所感动,最后达成了由银行给付蒋某储蓄存款3000元的和解协议,银行当即取钱予以兑现。

    意想不到的收获

    除了降低信访风险外,通过听证,审判员还纠正了一些虚假诉讼。

    许某是一名工程承包人,因向G局讨要工程款15万余元,在代理人胡某的唆使下虚假诉讼,以拜把兄弟饶某等15人为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自己以及G局。按照代理人的说法,以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来起诉,可以使案件很快得到审判并执行。由于许某是个人,并无分包工程的资格,故法院会判令G局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起初事情的发展的确如代理人所言,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由G局支付原告饶某等人15万余元。然而,之后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许某的预料,其拜把兄弟饶某伪造了其他14位“原告”的签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款据为己有。

    2012年底,G局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再审。在听证过程中,许某向法院反映了上述情况,要求纠正此案,并扬言:如果不能得到公正处理,将采取过激行动。

    2012年12月11日,重庆一中院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现在,该案正在审理中。(记者 罗 斌 通讯员 张 玥 赵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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